第三章

對招聘個案的意見

3.1
政府必須延攬人才,為公務員隊伍注入新血,才能維持一支穩定而實力強健的公務員隊伍,為社會提供成效兼備的優質服務。為應付服務需求和政府的人手需要,各局 / 部門需定期進行招聘工作。遴選過程嚴謹且競爭激烈。委員會支持當局按用人唯才和平等機會的原則,招聘公務員。選拔工作不但要依據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既定程序進行,招聘工作的效率也是同樣重要,否則政府在競逐人才方面便會落後於私人市場。
3.2
年內,委員會喜見各局 / 部門在招聘工作急增的情況下,仍能在遵行既定規則和程序上,保持很高的水平。不過,有部分招聘工作仍有一些可以改善的地方。我們從委員會給予局 / 部門的意見中,抽選了一些值得參考的個案在本章載述。

招聘委員會所作報告和面試評核的質素

3.3
在審閱招聘建議時,委員會除了關注招聘工作是否符合既定程序和過程公正,對於招聘報告書寫的質素,亦同樣重視。對於表現出色或成果顯著的局 / 部門,委員會會加以表揚,以作鼓勵。年內,有兩個部門的工作令委員會留下尤其深刻的印象。委員會認為該兩個部門的招聘委員會報告,在評核應徵者面試表現的評語清晰、詳盡,又能具體指示應徵者優勝之處和獲選的原因。而其中一個部門為面試所制訂的評分機制周詳有序,每項評核的準則均有詳盡描述,為評分提供清晰的依據。此外,由於招聘工作分由不同委員會同時進行而制定的指引,更能保證評核標準維持一致,做法可取。
3.4
另一個招聘個案卻有不足。委員會在審核建議的過程發現,一名應徵者在「專業資格及知識」的一項所得的評分為及格,但招聘委員會給予的書面評語卻顯示其經驗和專業知識未達要求。由於評分及評語並不一致,委員會未能支持該建議。或許只是單一個別的偏差,委員會覺得仍有需要敦促聘任當局多加留意招聘委員會的工作,並確保提交的書寫文件內容準確。

招聘工作進行前填補空缺的臨時安排

3.5
委員會經常鼓勵各局 / 部門要盡快進行和完成招聘工作,並盡早向獲選應徵者發出聘書,避免不當延誤。延遲展開招聘工作不單有損政府與私營機構競逐優秀人才的優勢,更會影響各局 / 部門的整體人力供應。年內,委員會在審議一項招聘建議時發現,相關部門在有職位空缺出現後約十個月才刊登招聘廣告,再用了四個月完成招聘工作,然後提交招聘委員會報告並徵詢本委員會的意見。在此期間,部門安排人員長期署任該職位。委員會質疑,部門未有按恰當的選拔程序安排有關長期署任,亦沒有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66(6) 條14的規定按時檢討該安排。部門解釋,當時主要因為忙於處理其他工作以致出現延誤,並承認有關做法欠妥,承諾日後會完全遵循《公務員事務規例》行事。委員會提醒該部門日後要預先作好周詳計劃和調配足夠資源,以適時進行招聘工作。
14
關於《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66(6)條,請參閱註5。

招聘工作的處理時間

3.6
在另一項涉及約 100 名合資格應徵者的招聘工作中,部門向委員會提交建議所需的時間,較上一次申請人數相若的招聘工作多用了約兩個月。該部門解釋,是次招聘工作需時較長,除了因為獲邀面試的合資格應徵者人數增加外,也因為需要確認招聘委員會全體委員均能連續兩星期出席的時間表,以確保評審標準一致。委員會認為,該部門應以更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規劃招聘委員會舉行面試的時間表。由於這次招聘工作只涉及一個招聘委員會,實無必要找尋連續兩星期會期也能維持評審標準一致。

評核準則

3.7
招聘委員會在甄選應徵者時,除了考核應徵者是否具備招聘職級所訂明的資歷和經驗,亦應考慮其性格、能力、潛質和表現。延攬合適的人才至為重要。為此,當局應就甄選面試擬訂評核表格,釐定合適和全面的評核準則,以評核應徵者是否適合受聘。
3.8
年內,委員會發現一些招聘委員會所採用的評核表格在設計上未盡完善。有部門在其兩次招聘工作,皆把「資歷」及 / 或「經驗」列作兩項獨立甄選面試的評核準則。委員會仔細審議後, 發現應徵者以學歷和其後取得的工作年資計算的分數,早已設定。因此,應徵者在這兩方面的分數可根據其提供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在審批求職申請時計算出來,招聘委員會無需在甄選面試時即場評分。在評核表格中加入這兩項評核準則,既無必要,亦不符合《聘任工作指引》第 2.28(b) 段的規定,即要求局 / 部門避免在甄選面試中加入單憑面試不能確定的評核準則。委員會已提醒該部門,在展開下次招聘工作前,需檢視該兩個職級的評核表格。
3.9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就 “ 進行招聘工作時的評核標準和效率” 所發出便箋第 4(c) 段,招聘委員會決定應徵者獲聘的優先次序時,應充分考慮評核準則所佔的相對比重。委員會審視一些招聘建議時發現,有關部門並未就每項評核準則設定及格分數。雖然應徵者須取得總分及格,才會獲招聘委員會考慮聘用,但委員會關注到,若沒有設定各個項目的及格分數,相關評核準則的實際價值及比重,比對招聘職級的要求可能會被忽略。就每項評核準則設定及格分數 (如能預設所佔比重更佳),有助確保只有具備所有規定條件的應徵者才獲甄選,也能協助招聘委員會客觀決定獲選應徵者的受聘優次。

篩選準則

3.10
在招聘工作中如應徵者眾多,各局 / 部門的一貫做法是採用適當的篩選準則,把入圍人數減至合理和可應付水平。《聘任工作指引》第 2.12 段規定,各局 / 部門在招聘工作中如採用考試分數作為篩選準則,而該篩選分數有別於上次所採用的,則必須就擬議篩選準則及初步篩選結果諮詢委員會。此舉除可確保評核尺度一致,亦可讓委員會考慮新擬採用的準則是否客觀公平,並給予意見。委員會審視年內一項招聘建議時,發現一如去年,有關部門在確定應徵者於筆試取得及格分數後便邀請他們出席甄選面試,惟這次要求的及格分數則與二零一八年設定的不同。據知部門設定新的及格分數,是要把應徵者人數盡可能配合小組面試的安排。由於及格分數是決定應徵者能否進入下一階段甄選,因此新設定的及格分數實際上屬篩選準則,部門須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由於是次在篩選後而獲得出席甄選面試的人數較上年為多,再加上經審視甄選面試的程序後,委員會接納招聘工作的完整性未受影響,建議最終獲委員會的支持。儘管如此,委員會特別提醒該部門在日後的招聘工作中遵循相關指引的規定,如有疑問,應徵詢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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