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務員紀律

6.1
公務員不論在執行職務或在私人生活方面,均應時刻恪守崇高的品行、誠信和操守標準。他們若違反政府規例或訓令,作出任何不當行為、干犯刑事罪行 (不論是否與其公職有關) 或令公務員隊伍聲譽受損,都可能受到紀律處分。公務員隊伍設有行之有效的紀律處分機制,對被指涉及行為不當的個案迅速展開調查。若經公正研訊後,證實有公務員行為不當,當局會嚴厲執行紀律處分,絕不姑息。所有紀律調查除了會按自然公義的原則處理,亦會依循訂明的適當方式和程序,公平公正地進行。由於每宗個案的複雜程度不一,委員會不能就紀律個案提供意見的時間訂定承諾,然而,我們已向各局 / 部門強調,盡快採取行動至關重要。政府必須適時採取行動,作出恰當懲罰,才能收懲前治後之效。
6.2
委員會與政府攜手合作,致力維持公務員隊伍最高的品格標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8 條18規定, 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19 訂明不適用人員的個案外, 政府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9、10 或 11 條處罰甲類人員之前,必須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除了試用人員、合約和部分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人員,甲類人員差不多包括所有公務員。截至二零一九年年底,屬委員會紀律事宜職權範圍的甲類人員約有 117 000 人。
18
請參閱第一章第1.5段。
19
請參閱第一章第1.4段。
6.3
在審議紀律個案時,委員會一向致力確保建議的懲罰輕重是以呈交的案情和證據為依據。雖然不當行為或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是主要考慮因素,但委員會亦需確保公務員整體的懲處尺度維持公平一致。我們同意一些先例可以作為參考的基準,但為了配合不斷轉變的情況,並回應公眾對公務員隊伍越來越高的期望,懲罰標準必須定期檢討。

二零一九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紀律個案

6.4
年內,委員會就 36 宗紀律個案的處罰提供意見。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 117 000 名甲類人員計算,所佔比例約為 0.03%。紀律個案數字在近年一直處於低水平,顯示絕大部分公務員均能秉持應有的崇高品行及紀律標準。公務員事務局向委員會承諾會努力不懈,透過提供培訓、舉辦研討會、發布和更新規則及指引等,向各級公務員推廣良好品行及誠信標準。委員會欣悉公務員事務局持續籌辦各類培訓和經驗分享會,分享一些需引以為鑑的個案和解釋紀律處分制度。局方除了讓部門主任秘書掌握共同關注的事項及新指引外,亦為前線及初 / 中級人員安排特定分享會,提醒他們格外留意一些容易犯錯的地方。
6.5
委員會在二零一九年就 36 宗紀律個案提供意見, 按刑事罪行 / 不當行為類別和有關人員薪金組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錄 IX。在這 36 宗個案中,有十宗的涉案公務員最終遭免職 (「迫令退休」20 或「革職」21 ),而處以「嚴厲譴責」22 另加金錢懲罰 (「罰款」23 或「減薪」24 ) 的個案則有 15 宗。「嚴厲譴責」另加金錢懲罰是僅次於免職和「降級」25 的最嚴厲懲罰。有關數字印證當局對行為不檢及行為不當人員的堅定立場,彰顯當局決心維持和捍衞公務員的良好紀律。委員會會繼續無畏無私履行我們的職責,就紀律個案提供意見。
20
遭迫令退休的人員或可獲發全部或部分退休褔利。如屬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條款受聘的人員,則要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才會獲發延付退休金。
21
革職是最嚴重的懲罰形式,因為有關人員會喪失所有退休福利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的政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除外)。
22
嚴厲譴責通常會令有關人員在三至五年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當局一般會建議向干犯較嚴重不當行為/刑事罪行或屢犯輕微不當行為/刑事罪行的人員施加這種懲罰。
23
罰款是最常用的金錢懲罰。根據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以薪金為基準的罰款計算方法,罰款額以相等於涉案人員一個月實職薪金為上限。
24
減薪是一種金錢懲罰,方法是從有關人員的薪酬中扣減一至兩個增薪點。享有與薪金掛鈎津貼或福利的人員如被處以減薪懲罰,以致在減薪後不再按可享該等津貼或福利的薪點支薪,則該員原先享有的津貼或福利便會被調低或暫停發放。涉案人員若經既定的工作表現評核機制評核,顯示其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令人滿意,便可「賺回」遭扣減的薪點。與「罰款」相比,減薪可起更大的懲戒作用,而且更具「改過」功能,推動有關人員在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方面持續達到應有標準,以「賺回」遭扣減的薪點。
25
降級是嚴厲懲罰。與嚴厲譴責一樣,降級通常也會令有關人員在三至五年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以致他們喪失晉升資格和有巨大的金錢損失。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條款受聘的人員如被處以降級懲罰,其所得退休金會按降級後所屬職級的薪酬計算。有關人員在降級後的薪酬和年資排名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決定,通常會假設他一直在該較低職級工作,並按該職級的可得薪點發薪。

對紀律事宜的檢討及意見

6.6
委員會除考慮每宗紀律個案的懲罰輕重是否恰當外,還會就不同個案提出意見,並與公務員事務局進行討論,以期精簡程序,提高紀律處分制度的效率。事實上,不少已落實的變動及部分現正研究的建議都是由委員會倡議。委員會年內在紀律範疇提出的主要評論、意見及建議,載於下文各段。
6.7
迅速及時處理紀律個案,並施加恰當的懲罰,對公平和有效執行紀律處分制度至為重要。拖延行動不但削弱制度的公信力和紀律處分的懲罰與阻嚇作用,要被指控人員長時間等候紀律結果,亦是不公平的。政府絕不容忍不當行為,亦要求公務員維持高度誠信,但拖延紀律行動會令政府這方面的信譽受損。
6.8
年內,委員會留意到相當多紀律個案結案所用的時間冗長。有一個部門提交的三宗個案,雖然涉案人員所干犯的刑事罪行性質相對輕微,但該部門平均用了約一年半才就紀律處分向委員會提交建議,當中兩名涉案人員更會在數個月後便開始放取退休前假期,必須從速辦理。有關部門表示處理個案時間較長, 原因是工作繁重,有其他需要處理的工作。至於涉及另外兩個部門的個案, 更需時長達三年才提交建議。據部門解釋,由於需要時間調查涉事人員被指稱的不當行為,其間須蒐集所有與個案有關的資料,以及讓涉事人員在紀律聆訊舉行前作出申述。委員會明白,信守程序公義和確保程序恰當,不能略過,委員會認為有關部門須探討如何作出改善。我們亦同時邀請公務員事務局及公務員紀律秘書處向有關部門提供協助及政策指引,以便有關部門日後能加快處理紀律個案。
6.9
委員會留意到部分個案處理時間過長,是由於負責人員處理正式紀律個案的經驗不足所致。因應委員會的關注,公務員事務局已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公布一套有關進行紀律調查的「注意事項」,委員會的意見亦已收納在內,以供各局 / 部門參考。這份指引旨在協助各局 / 部門就指稱的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以便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9 或第 10 條採取正式紀律行動。該指引亦列舉例子,說明進行調查應用的原則及良好做法。除了強調有必要迅速籌劃和舉行研訊外,亦提醒各局 / 部門管方果斷採取紀律行動和妥善監督, 也是及早完成紀律個案的關鍵。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公務員紀律秘書處舉行簡介會,與部門主任秘書就該份指引進行實務交流。委員會對當局的工作表示讚賞,同時期望能繼續與公務員事務局共同檢討紀律政策及程序。
6.10
在執行職務時犯錯或疏忽職守,涉事人員無疑難辭其咎。然而,為公平對待所有被指控人員,委員會在建議懲罰輕重時,有責任考慮是否有從寬處理的因素,亦會在過程中審視管理層及督導人員有否需要負責任。事實上,管理人員有責任督導下屬、監察他們的操守和工作表現、留意下屬是否有行為不當或表現欠佳的迹象,以及迅速採取果斷行動解決問題。有效的人事管理是維持卓越表現的關鍵,顯然較事後懲處更具建設性。如管理人員盡忠職守,妥善履行督導和監察的責任,即使下屬在一段時間內未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表現欠佳,理應可以察覺和避免。在一宗紀律個案中,委員會得悉涉案人員因疏忽大意,沒有就已順利完成的服務安排支付款項,以致拖欠承辦商款項逾三年之久。涉案人員的上司對長時間拖欠款項一事毫不知情,直至承辦商向部門管理層舉報才得悉情況。該宗個案不但反映有關部門未能妥善督導員工,亦令人質疑服務供應的監察和品質控制機制是否有效。委員會得悉部門已作出跟進,改善整套監控制度,並已加強對前線運作的督導和管理。委員會已建議部門跟進推行的新措施,並為督導人員定期提供培訓 / 舉行簡介會,加強他們督導員工和管理員工表現的工作。
6.11
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在個人通訊及業務的應用漸趨廣泛,政府經互聯網發放的公眾資訊和提供的服務亦同樣增加。儘管政府資訊科技總監曾向所有人員發出一般指引,提醒務必安全和正確使用互聯網,但仍有多宗涉及濫用政府互聯網服務的紀律個案,需要委員會就該等個案提供意見。不當使用和濫用互聯網服務作私人用途,顯然有違《公務員事務規例》,有關人員應受到紀律處分,然而,委員會更關注的是,該等行為可能會對政府的資訊科技基礎設施、設備和系統構成保安風險。政府需推行更多有效措施,以加強員工對正確使用互聯網服務的認識, 讓他們了解濫用互聯網服務可能造成的後果。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同意委員會的看法, 認為有需要加強員工對正確使用互聯網服務的認識,並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公布正確使用互聯網服務的最新指導原則,當中特別提醒人員留意違反原則的嚴重後果,以及可能負上的紀律責任。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已在二零一九年第三季開始着手全面檢討資訊科技保安的現行政策 / 指引,並加強正確使用政府互聯網服務的指引。委員會期望政府公布合適指引,協助全體人員正確安全使用互聯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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