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务员聘任

2.1
维持一支尽忠职守丶坚守法治丶行事客观丶不偏不倚的公务员队伍,对政府有效管治极为重要。公务员作为香港特区政府的骨干,必须坚守和落实「一国两制」。因此,在聘任公务员方面,必须极为严格,确保只有最合适的优秀人才方可获聘,加入公务员队伍。
2.2
二零二一年,委员会审议了 1 379 项建议,并作出意见,当中 1 350 项与聘任有关,其馀 29 项则与品行及纪律有关。所有建议都是各局 / 部门努力工作的成果。各局 / 部门共进行了 157 项招聘工作和 742 项晋升选拔工作,以填补新的职位空缺和补充所需人手。这两项数字的背后涉及数以千万计的申请人和合资格人员,他们的入职申请和晋升资格必须经委员会仔细评核。此外,委员会亦就 26 项延长服务或退休后重行受雇的建议提供意见,其中 25 项为按照公务员事务局二零一七年六月公布的经调整机制作出的续聘建议。另有 247 宗涉及延长或终止试用期或试任期的个案,其馀 178 宗则为其他与聘任有关的个案。
2.3
除就个别建议提供意见外,委员会亦会与公务员事务局紧密合作,就新订的聘任政策提供意见,务求改善和精简聘任程序,并按需要提出检讨事项。本章详细阐述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
公务员招聘
2.4
招聘公务员的工作由公务员事务局及各局 / 部门负责。招聘可以用公开招聘或内部聘任方式进行,亦可以两者并用。对于须向委员会提交建议的个案5 ,我们必须信纳有关的遴选标准客观丶招聘程序恰当。各局 / 部门在招聘工作采用新的筛选准则前,必须征询委员会意见,以确保有关准则公平合适。我们也会向各局 / 部门建议各项改善招聘程序效率和成效的措施,以便尽早向获选应征者发出聘书。
5
就招聘而言,这是指职级的最高月薪不少于总薪级表第2 6 点的订明金额( 二零二一年年底为53,500元)或同等薪点金额的人员,但不包括:(a)属于非学位及非专业职系的基本职级人员;以及(b)订明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司法人员丶廉政公署人员和香港警务处纪律职系人员。
2.5
二零二一年,委员会一共就 157 项招聘工作提供意见,涉及 1 597 个职位空缺,当中 1 545 个(分属 150 项招聘工作)是以公开招聘方式填补,其馀 52 个(分属七项招聘工作)则以内部聘任方式填补。这些聘任个案的分项数字和二零二一年与先前四年的建议聘任人数比较表,载于附录 IV。委员会就年内审议的招聘建议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载于第三章。
2.6
自二零零八年九月起,公务员职位招聘程序中设有考核《基本法》知识一环。学历要求定于完成中学阶段程度或以上的公务员职位,应征者均须参加《基本法》测试,成绩会占其整体表现评分的一个适当比重。为鼓励公务员学习和加深认识《基本法》,公务员事务局经检讨后决定所有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刊登的公务员招聘,有关职位的入职条件必须包括在《基本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公务员职位的申请人无论在其他方面表现的评分如何,都必须在《基本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方会获考虑聘用。委员会全力支持把认识《基本法》列为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必要入职条件。至于下一步工作,公务员事务局承诺会检视和更新《基本法》测试的考核内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纳入考核范围,务求反映招聘职位的要求。委员会乐意在公务员事务局的检讨过程中提供意见。
公务员晋升选拔
2.7
在公务员晋升选拔方面, 委员会的职能是就公务员的晋升事宜6 向政府提供意见,确保政府采用公平公正的晋升制度,选拔最合适和能干的人员升任较高职级的职务。在审议各局 /部门提交的晋升建议时,委员会须信纳选拔程序恰当稳妥,不论合资格人员是按何种条款受聘,他们的晋升机会均会按才干丶经验丶工作表现丶品格及晋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如有)等准则,得到公平且充分的考虑。此外,委员会亦会就晋升选拔工作和管理员工表现的相关事宜提出意见,以求改善不足之处,务使整套公务员晋升选拔制度更趋完善。
6
根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有关中丶高级人员( 职级的最高月薪不少于总薪级表第2 6 点的订明金额或同等薪点金额的人员)的晋升建议,必须提交委员会审议和征询意见,当中不包括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司法人员丶廉政公署人员及香港警务处纪律职系人员。
2.8
年内,经委员会审议的晋升选拔建议有 742 项,一共有 9 634 名人员获得推荐晋升或署任。公务员要获得晋升,必须靠自己的能力争取,以用人唯才的原则进行选拔。竞争大多是激烈的。因此晋升选拔委员会的建议必须经得起监察的考验,而对于委员会的提问,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客观证据作支持。上述个案的分项数字及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委员会审议该等建议后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载于第四章。
2.9
为防止公务员聘任出现任何实际或可被视为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况,政府设有行之有效的利益申报机制,以监督公务员的招聘和晋升选拔工作。担任招聘 / 晋升选拔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人员须在展开工作前,申报其与合资格应征者 / 候选人员之间,有否构成或可被视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关系。聘任当局会考虑申报关系的亲疏程度,以及相关的实际 / 可被视为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聘任当局可指示更改招聘 / 晋升选拔委员会的组合,或要求相关主席或委员在招聘 / 晋升选拔委员会暂时避席,或不参与评审其已申报关系的应征者 / 候选人员。
2.10
公务员事务局经征询委员会的意见后, 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完成检讨,决定简化利益申报机制。担任招聘 / 晋升选拔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人员如申报与某应征者 / 候选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该段关系在先前的招聘 / 晋升选拔工作已曾申报,并获同一聘任当局考虑,则只要申报详情不变,而聘任当局没有要求采取任何缓解措施(例如主席或成员在招聘 / 晋升选拔委员会暂时避席,或不参与评审其已申报关系的应征者 / 候选人员),便无须再次作出申报。委员会支持上述修订,认为在保障机制健全和减少繁文缛节之间取得平衡,是明智之举。公务员事务局在宣布简化申报程序的同时,透过各局 / 部门,提醒获委任为晋升选拔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人员,在申报利益时作出审慎的判断。
延长公务员服务年期
2.11
政府在二零一五年一月宣布延长公务员的服务年期, 并在谘询委员会后,由二零一七年六月起全面落实较最后延长服务期为长及经调整的继续受雇(下称「继续受雇」)机制。
2.12
继续受雇计划所订的遴选程序是参照晋升及招聘委员会的运作模式,让合资格人员经遴选后继续受雇。如有关职位属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则其继续受雇建议须徴询委员会的意见。年内,各局 / 部门提交了25 项继续受雇建议,供委员会审议延长服务申请。当中 126 名人员得到委员会支持,获准延长服务,为期约四个月至四年半不等。 二零二一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延长服务或退休后重行受雇个案的分项数字,以及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
2.13
年内,公务员事务局按计划完成继续受雇计划的检讨。检讨结果再次确认,继续受雇计划不但为各局 / 部门提供途径挽留富经验的公务员,让各局 / 部门的服务得以维持,亦有助填补短期的人手空缺,以及利便接任安排,对于个别职系备受退休高峰期影响的职级尤甚。公务员事务局参考继续受雇计划推行以来所得的经验,就处理最后延长服务申请(受雇期不多于 120 天)7 的部分安排作出调整,由二零二一年九月起,最后延长服务的受雇期无论是由有关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还是在人员完成继续受雇后开始,所有申请均会由《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276(4) 条所载的批核当局,根据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 2/2016 号处理和批核,而无须再征询委员会的意见。公务员事务局向我们确切表明,人员在继续受雇计划的受雇期连同最后延长服务的受雇期合计最长仍按现行政策以五年为限。委员会欣悉有关部门 / 职系首长在考虑和审批在继续受雇计划下的申请时,已充分考虑有关的审批准则,以保障现职人员的利益和避免晋升机会受阻。委员会会继续监察继续受雇计划的运作,有需要时会向公务员事务局提供意见。
7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2 7 6 ( 4 ) 条,公务员可基于运作需要或个人理由申请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作最后延长服务,为期不超过120天(在该延长服务期内所赚取的假期不计在内),有关申请可由相关部门/职系首长或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如申请人为部门首长)批核。
试用 / 试任人员的管理
2.14
规定受聘人员须经过试用 / 试任期的安排,有多个目的,包括∶
(a)
让受聘人员有机会证明自己适合继续受聘为公务员;
(b)
让聘任当局评核受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品行,以确定其是否适合聘用;以及
(c)
让受聘人员有时间取得相关职位规定的额外资格或通过所需考试。

为保持试用 / 试任制度稳妥施行,部门 / 职系首长负有监督试用 / 试任人员管理工作的权责,包括提供所需培训丶指导和辅导,以协助他们适应工作。各局 / 部门除须持续监察这些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定时提供意见外,亦须适时采取行动,处理任何在试用或试任期内出现的问题。
2.15
为了维持一支实力强大的公务员队伍,部门 / 职系首长应以严格标准评核试用 / 试任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品行,确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适的人员才能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根据公务员事务局颁布的指引及《公务员事务规例》,终止试用 / 试任不是惩罚。在试用 / 试任期内任何时间,如有关人员在工作表现 / 品行方面未能达到所需要求,又或其态度出现问题,经督导人员及 / 或职系管方指导和给予意见后仍无显着改善,则有关部门 / 职系首长应及早采取果断行动,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86 / 200 条终止其服务,而无需等待试用 / 试任期完结或诉诸纪律处分程序。
2.16
各局 / 部门不应用延长试用 / 试任期代替终止聘用,亦不应纯粹为了让受聘人员有更多时间证明自己能胜任有关工作而延长其试用 / 试任期。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 8 3 ( 5 ) / 1 9 9 ( 3 ) 条, 在一般情况下,试用 / 试任期不得延长,除非有关人员因患病或放取进修假期而暂时离开岗位,以致当局没有足够机会评核该人员是否适合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又或该人员在符合胜任标准或取得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所需资格方面暂时遇到不能控制的情况,才作考虑。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该人员虽尚未完全符合胜任标准,但确实而明显展示有能力于延长的试用 / 试任期内达到标准,其试用 / 试任期才应获得延长。此外,各局 / 部门不得随意决定试用 / 试任期延长多久,而应充分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和理据,并评估管方决定有关人员可否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所需的时间。
2.17
二零二一年,委员会录得合共 69 宗终止人员试用 / 试任期的个案,数目较二零二零年的 26 宗上升 165%。在这些个案中,56 宗是与人员工作表现 / 品行欠佳有关,其馀的则涉及试用人员不按 / 拒绝 / 不理会规定,没有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丶效忠香港特区丶尽忠职守和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8 。年内另有 178 宗建议延长试用 / 试任期的个案,大部分个案都是因为人员工作表现偶有失准丶品行有轻微缺失或由于健康问题长期缺勤,又或有待取得职位规定的资格才能继续受聘等,而有关的局 / 部门认为可再给予时间,让他们证明适合长期受聘 / 通过试任关限。这些个案的分项数字和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I。
8
二零二零年十月,公务员事务局要求所有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或之后加入香港特区政府的公务员声明拥护《基本法》丶效忠香港特区丶尽忠职守和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二零二一年一月,公务员事务局把声明要求扩大至涵盖所有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务员。
2.18
各局 / 部门普遍都能恪守采用严格的标准, 以评核人员是否适合通过试用 / 试任关限。然而,委员会留意到,在部分个案中有前线管理人员未能妥善督导员工。委员会在审视的一宗终止聘用个案中,关注到有一名试用人员长时间干犯多项不当行为,部门却是在接获投诉和经调查后才揭发问题。如督导人员有进行定期检查,而非单靠电话通讯和每周口头汇报作为监督,本应可采取主动,终止有关试用人员的服务。该个案显示局 / 部门有需要调整并革新员工督导的管理策略,尤其是对外派人员的监管。委员会已建议该部门检讨现行做法,及可考虑采用创新科技,以协助督导人员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虽然市民投诉可以反映人员的表现,但主动监察和确保优质服务是管理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
2.19
评核报告是管理员工工作表现制度的重要一环,既是监察和评核员工表现的工具,亦可用于筹划培育员工之上。对试用 / 试任人员而言,适时就他们的表现给予意见尤其重要,因为这些人员有必要知道其表现如何,让他们有机会改善不足之处。在一宗延长人员试任期的个案中,委员会发现,在试任期间撰写的六份评核报告中,有三份逾期撰写,其中有一份更逾期达 14 个月,情况令人失望。此外,该三份评核报告中的书面评语几乎完全相同。此举有违工作表现评核作为评核工具的目的,未能评核受评人在指定期间内的工作进展或其他表现。委员会已建议职系管方借鉴该宗个案,提醒其职系人员应勤于职守,妥善履行工作表现管理职务。
2.20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186(4) 条 / 200(4) 条的规定,属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延长或终止试用 / 试任期建议,应尽可能在相关试用 / 试任期届满前最少两个月提交委员会。委员会认为,如因没有及时处理这类个案而令有关人员未能在试用 / 试任期届满前得悉管方的决定,是极不理想的。
2.21
有一宗个案,部门就一名正接受执法机关调查的人员,征求委员会对押后批准其通过试用关限的意见。但建议是在通过试用关限日期届满后才向委员会提交。虽然部门的职系管方清楚知道该人员正接受调查,但却延至试用期临近届满时,才通知部门的聘用组。委员会认为,如该两个组别之间能有紧密的沟通和加强协调,该个案便可及早处理,并适时提交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已要求该部门检讨内部处理程序并改善相关的汇报和监察机制。
2.22
在另一宗个案中,一名人员持续放取病假,因应其病假日数和其后一段时间只执行轻省职务,其试用期因而须予延长。延长试用期的目的是让有关部门可根据再召开的医事委员会的意见,全面评估该人员是否适宜执行其主要职务。然而,该部门忽略了需要在延长期内计算取得医事委员会意见所需的时间,结果要将试用期再度延长。由于寻求医事委员会的意见是整个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委员会建议该部门在考虑延长试用期的适当期限,把要安排医事委员会所需的时间计算在内,以省却一再延长试用期的行政工作。
2.23
根据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 5/2015 号,试用人员如被口头或书面警告9 ,前者的试用期会被延长六个月,后者则会延长一年,并会因此不获发增薪10 。由于不论警告于何时发出,试用期均会由原来的届满日期起开始延长,管方应在警告发出后立即征询委员会对延期的意见,而无须等待试用期即将届满才作出。然而,委员会在年内仍发现不少延迟提交要求延长试用期的个案。
9
口头或书面警告是一种简易纪律行动,适用于公务员干犯轻微不当行为( 例如偶尔迟到)的个案。简易纪律行动可让局/部门迅速处理性质轻微的个别不当行为,以儆效尤。这类个案无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被口头或书面警告的人员会受到限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
10
如有关人员的试用期被延长且因此导致他有金钱损失,该名人员在延长的试用期内不会获发增薪,其增薪日期亦会永久延后一段相同时间。在延长的试用期完结时,聘任当局会考虑该人员的工作表现是否令人满意,以及是否信纳该人员完全符合该职系的长期实聘要求,以决定是否确实聘任该人员为该职级的人员。
2.24
在一宗延长试用期的个案中,管方在向人员发出警告一年后才提交个案征询委员会的意见。由于管方必须在获得委员会意见后,才可向被警告人员发出延长其试用期的正式通知,委员会关注到,所发出警告的惩处和阻吓作用在隔了此段时间后会被削弱。我们认为管方应在发出警告后尽快通知有关人员延长其试用期的后果。委员会留意到该部门已不止一次有类似延后工作的情况,因此已要求该部门的高层管理人员检讨内部处理程序,以及在制度层面处理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必要时公务员事务局可给予协助。
其他公务员聘任事宜
2.25
二零二一年,委员会就 178 宗其他聘任个案提供意见,包括续约丶不予续约或延长合约期丶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2 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丶借调11 丶开放职位安排12 丶检讨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3 等事项。这些个案的分项统计数字和与先前四年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II。
11
借调是暂时免除某人员的实任职务,以有时限和非实任的方式,安排该员填补另一个不属于其本身职系的职位。一般而言,假如某部门在一段短时间内需要某些技能或专长来配合运作,而具备这些技能或专长的人员只能在另一个公务员职系中找到,该部门便会考虑借调另一职系的人员填补辖下的职位。
12
开放职位安排是指把合约人员所担任属于晋升职级的职位,开放给目前出任该职位的人员和其他低一级的合资格人员竞逐。这项安排适用于本身是永久性居民而又希望按本地模式条款续约的海外合约人员,以及申请按现行条款续约的其他合约人员。
13
《聘任指南》是部门就个别职级拟备的正式文件,说明各职级在招聘或晋升方面所需的资历丶要求和聘用条款。各局和部门须经常更新其职权范围内各职系《聘任指南》所载的入职条件丶聘用条款和职责说明,并提交公务员事务局批准。
2.26
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2 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并非纪律处分或惩罚,而是为公众利益着想,基于下列原因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a)
工作表现持续欠佳:员工虽然已获管方给予机会证明其能力,但工作表现仍未能达到要求;或
(b)
失去信心∶管方因对员工失去信心,无法再委以公职。

为公众利益着想而被着令退休的人员可获得退休福利。如属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人员,其退休金会延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放。如属按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条款受聘的人员,则可按有关计划的规则,获发放来自政府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
2.27
年内,经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2 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的个案有 73 宗,除了一宗是基于人员工作表现持续欠佳,其馀所有个案都是由于人员不按 / 拒绝 / 不理会规定,没有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丶效忠香港特区丶尽忠职守和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令管方对其失去信心。至于工作表现持续欠佳的个案,除了上文所述经引用第 12 条并完成处理的个案外,年内有四名人员经密切观察后,被剔出观察名单,当中一名人员被管方根据第 12 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其退休,其馀三人是基于健康考虑而被管方暂缓执行第 12 条行动。截至二零二一年年底,仍有三名人员因工作表现持续欠佳而仍在接受密切观察。
2.28
委员会在处理晋升选拔建议而审视员工评核报告时,会继续提醒各局 / 部门留意可能须根据第 12 条采取行动的个案,以便作适当跟进。委员会也会密切监察部门管方有否果断并适时采取此项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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