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六章
公务员纪律
6.1
公务员必须克尽厥职,对在任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政府完全忠诚,并竭尽所能履行职务。公务员理应在执行职务时恪守崇高的品行和纪律标准;而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一员,所有公务员在行事时均有责任秉持较普通市民更高的标准。政府非常重视公务员的品行和诚信操守,并对行为不当或违法的公务员采取零容忍态度。政府会视乎有关人员所犯不当行为或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行政处分或纪律惩处。政府设有行之有效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机制,对被指涉及行为不当的个案,会按照自然公义的原则,并且依循适当方式和程序的精神和规定,进行全面调查。
6.2
委员会与政府携手合作, 致力维持公务员队伍最高的品格标准。《公务人员( 管理) 命令》第1 8 条17规定, 除《公务员敍用委员会条例》18 订明不适用人员的个案外,政府按《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9丶10 或 11 条处罚甲类人员之前,必须先征询委员会的意见。除试用人员丶合约和部分按第一标准薪级表支薪的人员,甲类人员差不多包括所有公务员。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底,属委员会纪律事宜职权范围的甲类人员约有 120 000 人。
17
请参阅第一章第1.5段。
18
请参阅第一章第1.4段。
6.3
在审议纪律个案并就个案向各局 / 部门提供意见时,委员会须公正地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并须信纳建议的惩处尺度公平一致和相称,同时顾及要达到惩前治后的目的。虽然参考先例有助维持惩处总体一致,但我们亦须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尤其是政府公信力和声誉可能受损的程度。惩处的标准亦须与时并进,并符合社会的期望。政府必须彰显维持公务员队伍的崇高品行和诚信操守的决心,以赢得市民的信任和信心。
二零二一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纪律个案
6.4
年内,委员会就 29 宗已按《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所订正式纪律程序处理的纪律个案提供意见。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120 000 名甲类人员计算,所占比例约为 0.02%。纪律个案数字在近年一直处于低水平,显示绝大部分公务员均能秉持应有的崇高品行和纪律标准。公务员事务局向委员会承诺会努力不懈,透过提供培训丶举办研讨会丶发布和更新规则及指引等,向各级公务员推广良好品行和诚信标准。我们留意到,公务员事务局在去年举办了更多经验分享会,让公务员认识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易犯的错误,格外留意提防。公务员纪律秘书处延续出访部门的工作,与多个部门管方进行交流,以期促进双方处理纪律个案的效率。委员会欢迎有关措施,并期待这些工作取得良好成果。委员会会继续与公务员事务局合作,精简程序,以便纪律个案可尽快结案。委员会已提醒各局 / 部门,个案迟迟未能完结,不但反映效率不佳,作出惩处的目的亦可能发挥不到预期的效果,令涉事人员不能及时从中汲取教训。
6.5
委员会在二零二一年处理的 29 宗纪律个案,按刑事罪行 / 不当行为类别和有关人员薪金组别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录 IX。在这些个案中,约有一半(即 15 宗)的涉案公务员最终被开除(「迫令退休」19 或「革职」20 )。至于其馀 14 宗个案之中,有九宗处以「严厉谴责」21,十宗另加「罚款」22 ,三宗另加「减薪」23 。这些惩罚足以反映有关人员所犯错误行为的严重性,亦让所有人知道公务员队伍的品行和纪律不容妥协而有所警惕。
19
遭迫令退休的人员或可获发全部或部分退休福利。如属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条款受聘的人员,
则要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会获发延付退休金。
20
革职是最严重的惩罚形式,因为有关人员会丧失所有退休福利(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公务员公积金计划下的政府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除外)。
21
严厉谴责通常会令有关人员在三至五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当局一般会建议向干犯较严重不当行为/刑事罪行或屡犯轻微不当行为/刑事罪行的人员施加这种惩罚。
22
罚款是最常用的金钱惩罚。根据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以薪金为基准的罚款计算方法,罚款额以相等于涉案人员一个月实职薪金为上限。
23
减薪是一种金钱惩罚,方法是从有关人员的薪酬中扣减一至两个增薪点。享有与薪金挂鈎津贴或福利的人员如被处以减薪惩罚,以致在减薪后不再按可享该等津贴或福利的薪点支薪,则该员原先享有的津贴或福利便会被调低或暂停发放。涉案人员若经既定的工作表现评核机制评核,显示其工作表现和行为操守令人满意,便可「赚回」遭扣减的薪点。与「罚款」相比,减薪可起更大的惩戒作用,而且更具「改过」功能,推动有关人员在工作表现和行为操守方面持续达到应有标准,以「赚回」遭扣减的薪点。
对纪律事宜的检讨及意见
6.6
在审议各局 / 部门提交的纪律个案时,委员会不但会考虑惩罚轻重是否恰当和就个案提出意见,还会检视人员干犯有关罪行 / 不当行为的情节,若有牵涉其他因素,会作出建议以作预防。委员会建议的方法或需在制度层面作出改变,例如改善成效欠佳或不合时宜的监察机制。此外,员工督导也可能是需要检视的范畴。因此,委员会除了就个案本身提供意见外,还会提供其它概括性的建议,让有关的局 / 部门考虑采纳。委员会年内提出的评论丶意见和建议,载于下文各段。
涉及与性有关罪行纪律个案的惩处
6.7
委员会要求所有公务员均需奉公守法,对所有违法的行为予以谴责。早在上一份年度报告,委员会留意到在刑事罪行个案中,涉及偷拍裙底的罪行和定罪个案数目有上升趋势。随着互联网广泛使用,大量含有不雅和色情成分的相片和影片透过智能电话和手提电脑等创新装置迅速传播,令人反感。遗憾的是,我们见到涉及与性有关罪行纪律个案的数目,在年内进一步上升(由二零一八年的零宗,二零一九年两宗,二零二零年三宗,增至二零二一年七宗)。就此,委员会欢迎政府制定《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针对窥淫丶非法拍摄和窥视私密部位24 等行为订立特定罪行,并订明这些行为最高可处监禁五年。在公务员队伍中,干犯这类个案或许只是少数,但在性质上令人厌恶非常,应受到严厉谴责。政府强力对付这类个案的决心,委员会予以大力支持。
24
过往,干犯上述罪行的犯案人会被控以「游荡」丶「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丶「破坏公众体统」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6.8
公务员事务局应委员会的要求,于二零二零年检讨了偷拍裙底罪行的惩罚基准。经检讨后,当局加重了对案情严重个案的惩罚,以突显政府对这类违法行为的不快。去年经委员会处理的七宗涉及裙底和与性有关的罪行,按加重了的惩罚标准,当中五宗最终处以开除的惩罚。其馀两宗的涉案人员,虽因案情和有特殊从寛处理因素而获予最后机会继续留任,但他们仍受到重罚,以反映其不当行为的严重性。我们会与公务员事务局继续合作,定期检讨惩罚标准。
惩罚标准
6.9
社会对公务员品行和纪律的期望日益提高。委员会已向公务员事务局表达要切合社会的期望,当局就违规公务员施行的纪律惩罚标准不但要与不当行为相称,更应让公众看到有关标准能有助维持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声誉,以获取市民对公务员的信任和信心。在决定罚则时,虽然应适当参考惯用的罚则,维持尺度整体一致只应是考虑因素之一。各局 / 部门的纪律处分当局应更审慎考虑涉案人员的职责和所担任职位的性质。
6.10
在违反交通规例的罪行方面,虽然有特定的法律条文规管违法行为,但考虑到有关罪行可对整体道路使用者构成风险,公务员不管是否有公务在身,驾驶时都应格外小心,保持警惕,树立良好榜样。因此,违法公务员的职级越高,面对的惩罚应更严厉。在一宗个案中,委员会发现一名肩负监督和执法职责的高级人员被发现严重超速驾驶后,只被所属部门口头劝谕25 。直至委员会提出质疑后,该部门才检视有关个案,并改为向该名人员发出口头警告。在另一宗个案中,一名高级人员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导致两名市民轻伤,被裁定「不小心驾驶」罪名成立,之后被部门书面劝谕。委员会认为,如果所有驾驶者都能对作为司机应有的意识,时刻遵守和遵从所有交通和道路使用法例,交通意外便可避免。尤甚的是受雇执行驾驶职务的人员,不论是否在执勤,都要加倍留心安全驾驶和保持良好的驾驶态度。在涉及司机职系人员的纪律个案中,委员会对屡次违规的人员尤为关注。我们认为,如果违规人员有从先前所犯而被定罪中汲取教训,便不会重蹈覆辙,犯上相同或其他的过错,所以再犯者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就一名有违规记录和在短时间内屡次被定罪的人员,我们已敦促该部门管方要以严格标准,监察和对待。至于负责管理司机职系的管方,更要制定恰当的标准。
25
口头和书面劝谕属行政措施,并非纪律处分,目的是提醒有关人员纠正表现不足之处或性质轻微的个别不当行为。
正式纪律个案的处理
6.11
为达到预期的惩前治后效果,纪律惩罚尺度固然须拿捏得当,尽早作出决定和迅速行动同样重要。迟迟未能采取纪律行动不但延误公义伸张,也会削弱和影响政府维持有效的公务员纪律处分制度和效率的公信力。
6.12
在多宗纪律个案中, 委员会发现调查个案至提交建议用上的时间很长。在两宗个案中,有关部门用了约三年时间。至于其他个案,一般都需时一至两年。委员会明白,一些个案牵涉复杂的情况和问题,并非完全可由部门控制,例如因抗疫而实施在家工作的安排,但部门可精简和压缩一些程序,加强协调,以达商定行动之效。委员会已敦促有关部门与公务员纪律秘书处检讨纪律程序,找出缩短处理时间的方法。
6.13
《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1 条订明,当局可向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员作出处罚而无须进行进一步的纪律聆讯和研讯,要求与第 9 条和第 10 条下的控罪不同。因此,委员会期望这类个案可较快完结。由此引伸,当局在处理性质轻微的不当行为而采用的简易纪律行动,能更适时和迅速。在一宗个案中,有关部门用了五个月多才向一名干犯非刑事和简单交通罪行的司机发出书面警告。委员会已提醒有关部门和职系管方,应设立更完善的监察机制让部门尽快处理类似个案,并对干犯人员作出适时处分,以收惩罚之效。
停职
6.14
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26 第 13 条着令人员停止职务属于行政措施。当管方认为在完成有关刑事调查 / 法律程序或纪律调查 / 程序前,为厘清涉及的操守疑点而容许有关人员继续执行职务有违公众利益时,有需要停止该员行使其公职的权力和职能,即可采取这项措施。停职并非惩罚,局 / 部门的管方在评估容许该员继续工作所涉风险的负面影响时,应作全盘考虑并应顾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被指称的罪行 / 不当行为与人员职务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丶人员罪行 / 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丶以及会否损害 / 危及市民大众等,着令有关人员停职的决定也应适时作出。
26
在顾及所有相关因素后,当局可按以下情况着令人员停止职务:
(a)
如当局已经或行将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0 条针对该人员而展开纪律程序,而有关程序可能导致该人员被免职,该人员便应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3(1)(a)条被停职;
(b)
如执法机关已经或相当可能会针对该人员展开刑事法律程序,而当局可能在该人员被定罪后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1条展开纪律程序并导致其被免职,该人员便应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3(1)(b)条被停职;或
(c)
如该人员正就其行为接受研讯,而让其继续行使职位的权力及职能有违公众利益,该人员便应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3(1)(c)条被停职。
6.15
二零二一年,委员会在两宗纪律个案中留意到有关部门在着令违规人员停职时,行事可以更为迅速果断。一宗个案的涉事前线人员因干犯多项与职务有关的罪行而被捕,但获准在法院定下审讯日期前继续在同一岗位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部门没有充分考虑该被指称罪行的性质和对其公职可能引起的严重冲突。我们认为,较为审慎的做法是在该人员被捕后即时着令其停职。在另一宗个案,涉事人员所干犯的行为恶劣,可引用《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0 条的纪律程序予以开除。考虑到干犯行为的敏感性和性质,尤其对该员的工作有很高的操守要求,委员会认为管方应作出更果断的决定,着令该员停职。委员会已就该两宗个案建议有关部门,日后如有个案涉及操守风险而有所疑虑,部门应作更审慎的判断,迅速停止人员的职务。如有疑问,应征询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员工意识
6.16
根据《公务人员(纪律)规例》第 1 3 ( 1 ) 条,公务员如遭受刑事检控,不论有关刑事法律程序会否令该员遭刑事定罪,都必须向所属的局 / 部门申报。委员会关注有人员被揭发没有遵守申报规定,令所属的局 / 部门未能对其个案及时作出所需的考虑和行动。很多人员声称他们并不知道有关规定,或以为有关规定并不适用于自己。委员会喜见公务员事务局同意检讨此事,并计划建议各局 / 部门提醒所有人员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可能遭受处分。我们建议除了发出书面指引外,还可特别向新入职人员作口头简介,以加强他们的认知。
6.17
委员会在审视一宗违反《接受利益公告》个案时,留意到同一部门内另有数名人员同样在未经许可下接受贷款。虽然该部门已经常定期公布 / 重新传阅相关指引,但据我们观察,有关指引是经部门内联网或政府电邮,以电子方式发出或重新传阅,在户外或前线工作的员工未必能轻易取阅。管方应因应员工的工作条件,考虑选用其他合适方式让员工取阅资料,知悉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