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務員紀律

6.1
公務員必須克盡厥職,對在任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政府完全忠誠,並竭盡所能履行職務。公務員理應在執行職務時恪守崇高的品行和紀律標準;而作為公務員隊伍的一員,所有公務員在行事時均有責任秉持較普通市民更高的標準。政府非常重視公務員的品行和誠信操守,並對行為不當或違法的公務員採取零容忍態度。政府會視乎有關人員所犯不當行為或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作出行政處分或紀律懲處。政府設有行之有效的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對被指涉及行為不當的個案,會按照自然公義的原則,並且依循適當方式和程序的精神和規定,進行全面調查。
6.2
委員會與政府攜手合作, 致力維持公務員隊伍最高的品格標準。《公務人員( 管理) 命令》第1 8 條17規定, 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18 訂明不適用人員的個案外,政府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9、10 或 11 條處罰甲類人員之前,必須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除試用人員、合約和部分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人員,甲類人員差不多包括所有公務員。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底,屬委員會紀律事宜職權範圍的甲類人員約有 120 000 人。
17
請參閱第一章第1.5段。
18
請參閱第一章第1.4段。
6.3
在審議紀律個案並就個案向各局 / 部門提供意見時,委員會須公正地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並須信納建議的懲處尺度公平一致和相稱,同時顧及要達到懲前治後的目的。雖然參考先例有助維持懲處總體一致,但我們亦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尤其是政府公信力和聲譽可能受損的程度。懲處的標準亦須與時並進,並符合社會的期望。政府必須彰顯維持公務員隊伍的崇高品行和誠信操守的決心,以贏得市民的信任和信心。
二零二一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紀律個案
6.4
年內,委員會就 29 宗已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所訂正式紀律程序處理的紀律個案提供意見。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 120 000 名甲類人員計算,所佔比例約為 0.02%。紀律個案數字在近年一直處於低水平,顯示絕大部分公務員均能秉持應有的崇高品行和紀律標準。公務員事務局向委員會承諾會努力不懈,透過提供培訓、舉辦研討會、發布和更新規則及指引等,向各級公務員推廣良好品行和誠信標準。我們留意到,公務員事務局在去年舉辦了更多經驗分享會,讓公務員認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現易犯的錯誤,格外留意提防。公務員紀律秘書處延續出訪部門的工作,與多個部門管方進行交流,以期促進雙方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委員會歡迎有關措施,並期待這些工作取得良好成果。委員會會繼續與公務員事務局合作,精簡程序,以便紀律個案可盡快結案。委員會已提醒各局 / 部門,個案遲遲未能完結,不但反映效率不佳,作出懲處的目的亦可能發揮不到預期的效果,令涉事人員不能及時從中汲取教訓。
6.5
委員會在二零二一年處理的 29 宗紀律個案,按刑事罪行 / 不當行為類別和有關人員薪金組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錄 IX。在這些個案中,約有一半(即 15 宗)的涉案公務員最終被開除(「迫令退休」19 或「革職」20 )。至於其餘 14 宗個案之中,有九宗處以「嚴厲譴責」21,十宗另加「罰款」22 ,三宗另加「減薪」23 。這些懲罰足以反映有關人員所犯錯誤行為的嚴重性,亦讓所有人知道公務員隊伍的品行和紀律不容妥協而有所警惕。
19
遭迫令退休的人員或可獲發全部或部分退休福利。如屬按可享退休金福利條款受聘的人員, 則要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才會獲發延付退休金。
20
革職是最嚴重的懲罰形式,因為有關人員會喪失所有退休福利(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的政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除外)。
21
嚴厲譴責通常會令有關人員在三至五年內不得晉升或獲委任。當局一般會建議向干犯較嚴重不當行為/刑事罪行或屢犯輕微不當行為/刑事罪行的人員施加這種懲罰。
22
罰款是最常用的金錢懲罰。根據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以薪金為基準的罰款計算方法,罰款額以相等於涉案人員一個月實職薪金為上限。
23
減薪是一種金錢懲罰,方法是從有關人員的薪酬中扣減一至兩個增薪點。享有與薪金掛鈎津貼或福利的人員如被處以減薪懲罰,以致在減薪後不再按可享該等津貼或福利的薪點支薪,則該員原先享有的津貼或福利便會被調低或暫停發放。涉案人員若經既定的工作表現評核機制評核,顯示其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令人滿意,便可「賺回」遭扣減的薪點。與「罰款」相比,減薪可起更大的懲戒作用,而且更具「改過」功能,推動有關人員在工作表現和行為操守方面持續達到應有標準,以「賺回」遭扣減的薪點。
對紀律事宜的檢討及意見
6.6
在審議各局 / 部門提交的紀律個案時,委員會不但會考慮懲罰輕重是否恰當和就個案提出意見,還會檢視人員干犯有關罪行 / 不當行為的情節,若有牽涉其他因素,會作出建議以作預防。委員會建議的方法或需在制度層面作出改變,例如改善成效欠佳或不合時宜的監察機制。此外,員工督導也可能是需要檢視的範疇。因此,委員會除了就個案本身提供意見外,還會提供其它概括性的建議,讓有關的局 / 部門考慮採納。委員會年內提出的評論、意見和建議,載於下文各段。
6.7
委員會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需奉公守法,對所有違法的行為予以譴責。早在上一份年度報告,委員會留意到在刑事罪行個案中,涉及偷拍裙底的罪行和定罪個案數目有上升趨勢。隨著互聯網廣泛使用,大量含有不雅和色情成分的相片和影片透過智能電話和手提電腦等創新裝置迅速傳播,令人反感。遺憾的是,我們見到涉及與性有關罪行紀律個案的數目,在年內進一步上升(由二零一八年的零宗,二零一九年兩宗,二零二零年三宗,增至二零二一年七宗)。就此,委員會歡迎政府制定《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針對窺淫、非法拍攝和窺視私密部位24 等行為訂立特定罪行,並訂明這些行為最高可處監禁五年。在公務員隊伍中,干犯這類個案或許只是少數,但在性質上令人厭惡非常,應受到嚴厲譴責。政府強力對付這類個案的決心,委員會予以大力支持。
24
過往,干犯上述罪行的犯案人會被控以「遊蕩」、「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破壞公眾體統」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6.8
公務員事務局應委員會的要求,於二零二零年檢討了偷拍裙底罪行的懲罰基準。經檢討後,當局加重了對案情嚴重個案的懲罰,以突顯政府對這類違法行為的不快。去年經委員會處理的七宗涉及裙底和與性有關的罪行,按加重了的懲罰標準,當中五宗最終處以開除的懲罰。其餘兩宗的涉案人員,雖因案情和有特殊從寛處理因素而獲予最後機會繼續留任,但他們仍受到重罰,以反映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我們會與公務員事務局繼續合作,定期檢討懲罰標準。
6.9
社會對公務員品行和紀律的期望日益提高。委員會已向公務員事務局表達要切合社會的期望,當局就違規公務員施行的紀律懲罰標準不但要與不當行為相稱,更應讓公眾看到有關標準能有助維持公務員隊伍的良好聲譽,以獲取市民對公務員的信任和信心。在決定罰則時,雖然應適當參考慣用的罰則,維持尺度整體一致只應是考慮因素之一。各局 / 部門的紀律處分當局應更審慎考慮涉案人員的職責和所擔任職位的性質。
6.10
在違反交通規例的罪行方面,雖然有特定的法律條文規管違法行為,但考慮到有關罪行可對整體道路使用者構成風險,公務員不管是否有公務在身,駕駛時都應格外小心,保持警惕,樹立良好榜樣。因此,違法公務員的職級越高,面對的懲罰應更嚴厲。在一宗個案中,委員會發現一名肩負監督和執法職責的高級人員被發現嚴重超速駕駛後,只被所屬部門口頭勸諭25 。直至委員會提出質疑後,該部門才檢視有關個案,並改為向該名人員發出口頭警告。在另一宗個案中,一名高級人員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導致兩名市民輕傷,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之後被部門書面勸諭。委員會認為,如果所有駕駛者都能對作為司機應有的意識,時刻遵守和遵從所有交通和道路使用法例,交通意外便可避免。尤甚的是受僱執行駕駛職務的人員,不論是否在執勤,都要加倍留心安全駕駛和保持良好的駕駛態度。在涉及司機職系人員的紀律個案中,委員會對屢次違規的人員尤為關注。我們認為,如果違規人員有從先前所犯而被定罪中汲取教訓,便不會重蹈覆轍,犯上相同或其他的過錯,所以再犯者應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就一名有違規記錄和在短時間內屢次被定罪的人員,我們已敦促該部門管方要以嚴格標準,監察和對待。至於負責管理司機職系的管方,更要制定恰當的標準。
25
口頭和書面勸諭屬行政措施,並非紀律處分,目的是提醒有關人員糾正表現不足之處或性質輕微的個別不當行為。
6.11
為達到預期的懲前治後效果,紀律懲罰尺度固然須拿捏得當,盡早作出決定和迅速行動同樣重要。遲遲未能採取紀律行動不但延誤公義伸張,也會削弱和影響政府維持有效的公務員紀律處分制度和效率的公信力。
6.12
在多宗紀律個案中, 委員會發現調查個案至提交建議用上的時間很長。在兩宗個案中,有關部門用了約三年時間。至於其他個案,一般都需時一至兩年。委員會明白,一些個案牽涉複雜的情況和問題,並非完全可由部門控制,例如因抗疫而實施在家工作的安排,但部門可精簡和壓縮一些程序,加強協調,以達商定行動之效。委員會已敦促有關部門與公務員紀律秘書處檢討紀律程序,找出縮短處理時間的方法。
6.13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1 條訂明,當局可向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員作出處罰而無須進行進一步的紀律聆訊和研訊,要求與第 9 條和第 10 條下的控罪不同。因此,委員會期望這類個案可較快完結。由此引伸,當局在處理性質輕微的不當行為而採用的簡易紀律行動,能更適時和迅速。在一宗個案中,有關部門用了五個月多才向一名干犯非刑事和簡單交通罪行的司機發出書面警告。委員會已提醒有關部門和職系管方,應設立更完善的監察機制讓部門盡快處理類似個案,並對干犯人員作出適時處分,以收懲罰之效。
6.14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26 第 13 條着令人員停止職務屬於行政措施。當管方認為在完成有關刑事調查 / 法律程序或紀律調查 / 程序前,為釐清涉及的操守疑點而容許有關人員繼續執行職務有違公眾利益時,有需要停止該員行使其公職的權力和職能,即可採取這項措施。停職並非懲罰,局 / 部門的管方在評估容許該員繼續工作所涉風險的負面影響時,應作全盤考慮並應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被指稱的罪行 / 不當行為與人員職務之間可能產生的衝突、人員罪行 / 不當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會否損害 / 危及市民大眾等,着令有關人員停職的決定也應適時作出。
26
在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後,當局可按以下情況着令人員停止職務:
(a)
如當局已經或行將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 條針對該人員而展開紀律程序,而有關程序可能導致該人員被免職,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3(1)(a)條被停職;
(b)
如執法機關已經或相當可能會針對該人員展開刑事法律程序,而當局可能在該人員被定罪後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1條展開紀律程序並導致其被免職,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3(1)(b)條被停職;或
(c)
如該人員正就其行為接受研訊,而讓其繼續行使職位的權力及職能有違公眾利益,該人員便應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3(1)(c)條被停職。
6.15
二零二一年,委員會在兩宗紀律個案中留意到有關部門在着令違規人員停職時,行事可以更為迅速果斷。一宗個案的涉事前線人員因干犯多項與職務有關的罪行而被捕,但獲准在法院定下審訊日期前繼續在同一崗位工作。委員會認為,有關部門沒有充分考慮該被指稱罪行的性質和對其公職可能引起的嚴重衝突。我們認為,較為審慎的做法是在該人員被捕後即時着令其停職。在另一宗個案,涉事人員所干犯的行為惡劣,可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0 條的紀律程序予以開除。考慮到干犯行為的敏感性和性質,尤其對該員的工作有很高的操守要求,委員會認為管方應作出更果斷的決定,着令該員停職。委員會已就該兩宗個案建議有關部門,日後如有個案涉及操守風險而有所疑慮,部門應作更審慎的判斷,迅速停止人員的職務。如有疑問,應徵詢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6.16
根據《公務人員(紀律)規例》第 1 3 ( 1 ) 條,公務員如遭受刑事檢控,不論有關刑事法律程序會否令該員遭刑事定罪,都必須向所屬的局 / 部門申報。委員會關注有人員被揭發沒有遵守申報規定,令所屬的局 / 部門未能對其個案及時作出所需的考慮和行動。很多人員聲稱他們並不知道有關規定,或以為有關規定並不適用於自己。委員會喜見公務員事務局同意檢討此事,並計劃建議各局 / 部門提醒所有人員須遵守有關規定,否則可能遭受處分。我們建議除了發出書面指引外,還可特別向新入職人員作口頭簡介,以加強他們的認知。
6.17
委員會在審視一宗違反《接受利益公告》個案時,留意到同一部門內另有數名人員同樣在未經許可下接受貸款。雖然該部門已經常定期公布 / 重新傳閱相關指引,但據我們觀察,有關指引是經部門內聯網或政府電郵,以電子方式發出或重新傳閱,在戶外或前線工作的員工未必能輕易取閱。管方應因應員工的工作條件,考慮選用其他合適方式讓員工取閱資料,知悉有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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