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章
公務員聘任
2.1
要帶領香港應對未來的挑戰,變中向前求進,需要能做事和做成事的有為政府。維持一支盡忠職守、致力為民服務和勇於承擔的公務員隊伍,對建立和維持一個有為政府至為重要。因此,必須堅守聘任公務員的基本原則,聘用最合適的優秀人才加入公務員隊伍。
2.2
二零二二年,委員會審議了1 265項建議,並作出意見,當中1 193 項與聘任有關,其餘72項則與品行和紀律有關。所有建議都是各局/部門努力工作的成果。各局/部門共進行了132項招聘工作和746項晉升選拔工作,以填補新的職位空缺和補充所需人手。這兩項數字的背後涉及成千上萬的申請人和合資格人員,他們的入職申請和晉升資格必須經委員會仔細評核。此外,委員會亦就23項按照公務員事務局二零一七年六月公布的經調整機制作出續聘的建議提供意見。另有196宗涉及延長或終止試用期或試任期的個案,其餘96宗則為其他與聘任有關的個案。
2.3
除就個別建議提供意見外,委員會亦有與公務員事務局緊密合作,就新訂的聘任政策提供意見,務求改善和精簡聘任程序,並按需要提出檢討事項,讓聘任制度更加完善和高效。本章詳細闡述委員會在這方面的工作。
公務員招聘
2.4
招聘公務員的工作是由公務員事務局和各局/部門負責。招聘工作可以用公開招聘或內部聘任方式進行,亦可以兩者並用。對於必須提交委員會審議的個案5,我們要求及須信納有關的遴選標準客觀、招聘程序恰當。各局/部門在進行招聘時決定引用新的篩選準則前,必須徵詢委員會意見,以確保有關準則公平合適。我們也會向各局/部門建議各項改善招聘程序效率和成效的措施,以便盡早向獲選應徵者發出聘書。
5
就招聘而言,這是指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6點的訂明金額(二零二二年年底為54,840元)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但不包括:(a)屬於非學位和非專業職系的基本職級人員;以及(b)訂明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和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2.5
二零二二年,委員會一共就132項招聘工作提供意見,共涉及1 606個職位空缺,當中1 551個(分屬127項招聘工作)是以公開招聘方式填補,其餘55個(分屬五項招聘工作)則以內部聘任方式填補。這些聘任個案的分項數字和二零二二年與先前四年的建議聘任人數比較表,載於附錄IV。委員會就年內審議的招聘建議所提出的一些具體意見,載於第三章。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2.6
公務員隊伍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的骨幹,必須堅守和落實「一國兩制」,並且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的管治工作。公務員亦須具備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和責任。正如我們在上一份年報所述,公務員事務局承諾會檢視和更新舊有《基本法》測試的考核內容,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納入招聘考核範圍。委員會全力支持此項措施,以確保新入職人員適合受聘為公務員並符合所申請職位的條件。二零二二年六月,公務員事務局推出新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規定,並作出公布。根據新規定,由二零二二年七月起刊登的公務員招聘廣告,會把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列為入職要求,所有公務員職位的申請人均須參加有關測試。在審視招聘建議時,委員會欣悉各局/部門在招聘程序中已確保完全符合新規定。
公務員高層職位的選拔及聘任機制
2.7
要維持有效管治,有賴各級公務員通力合作。政府最核心、最高級別的首長級公務員在推動有效管治方面能發揮更大的領導作用。委員會將一如既往仔細嚴謹審閱每項涉及首長級職位的聘任建議,並確保建議是按用人唯才的原則,及符合相關程序的要求而達致。
公務員晉升選拔
2.8
在公務員晉升選拔方面,委員會的職能是就公務員的晉升事宜6向政府提供意見,確保政府採用公平公正的晉升制度,選拔最合適和能幹的人員擔任較高職級的職責。在審議各局/部門提交的晉升建議時,委員會須信納選拔程序恰當穩妥,不論合資格人員是按何種條款受聘,他們的晉升資格均會按才幹、經驗、工作表現、品格和晉升職位所規定的資格(如有)等客觀準則,得到充分且持平的考慮。此外,委員會亦會就晉升選拔工作和管理員工表現的相關事宜提出意見,以求改善不足之處,務使整套公務員晉升選拔制度更趨完善。
6
根據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有關中、高級人員(職級的最高月薪不少於總薪級表第26點的訂明金額或同等薪點金額的人員)的晉升建議,必須提交委員會審議和徵詢意見,當中不包括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和香港警務處紀律職系人員。
2.9
年內,經委員會審議的晉升選拔建議有746 項,一共有9 512名人員獲得推薦晉升或署任。公務員要獲得晉升,必須靠自己的能力爭取,以用人唯才的原則進行選拔。競爭大多是激烈的。因此晉升選拔委員會的建議必須經得起監察的考驗,而在回應委員會的提問時,必須提供充分理由和客觀證據作支持。上述個案的分項數字和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委員會審議該等建議後所提出的一些具體意見,載於第四章。
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
2.10
政府在二零一五年一月宣布延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並在諮詢委員會後,由二零一七年六月起全面落實較最後延長服務期為長及經調整的繼續受僱(下稱「繼續受僱」)機制。
繼續受僱計劃
2.11
繼續受僱計劃所訂的遴選程序是參照晉升和招聘委員會的運作模式,讓合資格人員經遴選後繼續受僱。如有關職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則其繼續受僱建議須徴詢委員會的意見。年內,委員會審議了23項繼續受僱建議,共支持80名人員的延長服務申請,為期四個月至累積五年不等。二零二二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延長服務或退休後重行受僱個案的分項數字,以及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VI。
試用 / 試任人員的管理
2.12
規定受聘人員須經過試用/試任期的安排,有多個目的。有關安排既給予受聘人員機會證明自己適合繼續受聘為公務員,亦可讓聘任當局評核受聘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以確定其是否適合聘用。就部分特定公務員職位,試用/試任期也可讓受聘人員有時間取得相關職位的所需資格或通過指定的考試。為保持試用/試任制度穩妥施行,部門/職系首長肩負監督試用/試任人員管理工作的職責,包括提供所需培訓、指導和輔導,以協助他們適應工作。各局/部門除了要持續監察這些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定時提供意見外,亦須視乎實際情況,適時採取果斷行動,處理任何在試用或試任期內出現的問題。
2.13
為了維持一支高質素的公務員隊伍,部門/職系首長必須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試任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試任關限,繼續獲得聘用。根據公務員事務局頒布的指引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終止試用/試任不是懲罰。在試用/試任期內任何時間,如有關人員在工作表現/品行方面未能達到所需要求,又或其態度出現問題,經督導人員及/或職系管方指導和給予意見後仍無顯著改善,則有關部門/職系首長應及早採取果斷行動,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6/200條終止其服務,而無需等待試用/試任期完結或訴諸紀律處分程序。
2.14
雖然新入職人員應獲得公平機會,讓他們能夠在政府發展自己長遠的事業,但各局/部門不應以延長試用/試任期取代終止聘用,亦不應純粹為了讓受聘人員有更多時間證明自己能勝任有關工作而延長其試用/試任期。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3(5)/199(3)條,在一般情況下,試用/試任期不得延長,除非有關人員因患病或放取進修假期而暫時離開崗位,以致當局沒有足夠機會評核該人員是否適合通過試用/試任關限,又或該人員在符合勝任標準或取得通過試用/試任關限所需資格方面暫時遇到不能控制的情況,才作考慮。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該人員雖尚未完全符合勝任標準,但能確實而明顯展示有能力於延長的試用/試任期內達到標準,其試用/試任期才應獲得延長。此外,各局/部門不該隨意決定試用/試任期延長多久,而是應充分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和理據,並評估管方決定有關人員可否通過試用/試任關限所需的時間。
2.15
二零二二年,委員會錄得合共46宗終止人員試用/試任期的個案。這些個案大部分與人員工作表現及/或品行欠佳有關。年內另有150宗建議延長試用/試任期的個案,大部分個案都是因為有關人員工作表現偶有失準、品行有輕微缺失或由於健康問題長期缺勤,又或有待取得職位規定的資格才能繼續受聘等,而有關的局/部門認為可再給予時間,讓他們證明自己適合長期受聘/通過試任關限。這些個案的分項數字和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 VII。
對表現未達標準的試用人員盡早採取果斷行動
2.16
各局/部門雖有嚴格遵守試用/試任制度的一般指引,審慎考慮如何處理有問題人員,但把決定延至試用期即將屆滿才作出,對維持公務員的服務水準實無幫助。委員會在審視兩項終止試用期的建議時,留意到該兩名試用人員獲聘後不久,便被發現工作表現欠佳,即使上司加強指導和輔導,其表現仍未如理想。他們的上司需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既要管理他們未達標準的工作表現,又要避免他們影響或擾亂工作單位的暢順運作。直到需要終止該兩人員試用期的建議提交委員會徵詢意見時,已經過了接近三年。有見他們的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經過一段長時間後仍沒有改善,該兩人員的上司其實早應上報個案,由更高級別的人員考慮及作出裁決。包容表現欠佳的人員,對其他同事並不公平,更可能打擊他們的士氣。經審議後,委員會完全支持終止該兩人員試用期的建議,並敦促兩個相關部門提醒部門內各級管理層對試用人員的管理,多加關注。
盡快向試用人員發出口頭/書面警告
2.17
按簡易紀律行動發出口頭和書面警告,是公務員懲罰體制中施行的第一和第二的兩個層級,目的是讓各局/部門能迅速處理性質輕微和單一的不當行為。雖然施行簡易紀律行動前無須徵詢委員會意見,但因受處罰而引致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個案,則須提交委員會考慮7。去年,委員會仍發現在部分個案中,管方用了頗長時間才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有違迅速懲處的目的。在一宗延長試用期的個案中,管方在裁定有關人員行為不當九個月後,才正式發出口頭警告;另外兩宗個案耗時更長,有關人員分別相隔八個月和12個月才受到懲處。我們認為長時間的延誤不但削弱警告的阻嚇作用,更會令延長試用期的安排一併延誤,減弱延長試用期的處罰效果。委員會已提醒有關部門,日後須盡快處理類似個案。
7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5/2015號,試用人員如被口頭或書面警告,其試用期分別會被延長六個月和一年,兩者都會導致有金錢損失,即該人員在延長的試用期內不會獲發增薪,其增薪日期亦會永久延後一段相同時間。在延長的試用期完結時,聘任當局會考慮該人員的工作表現是否令人滿意,以及是否信納該人員完全符合該職系的長期實聘要求,以決定是否確實聘任該人員為該職級的人員。
試用/試任人員的工作表現管理
2.18
評核員工工作表現是評核人與受評人雙向溝通的過程。受評人須從中得悉所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而評核人則應如實作出評核。對試用/試任人員而言,依時獲得全面的評核尤其重要,他們需要知道上司對其工作表現的意見,才能加以改善,力求進步。要達至全面評核的效果,評核人應根據適用於相關職級的評核標準,對受評人的實際工作表現和進展作出具體及客觀描述(包括其優點和弱點),作出評核。然而,在一宗延長試用期的個案中,評核人連續在兩份報告對試用人員作出相同重複的評語。在另一宗個案中,兩名不同的評核人連續在一名試用人員的評核報告中,給予近乎相同的評語。再有另外一宗個案,試用人員因疏忽職守而被書面警告,但依然獲得與前三份評核報告幾乎完全相同的評語。委員會認為評核人員就受評人在不同時期的工作表現作出相同的評核或給予差不多一樣的評語,並不符合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目的,亦無助試用人員的事業發展。委員會認為,不論問題是出於評核人撰寫報告的技巧不足,還是對撰寫評核報告缺乏認知,管方應送他們參加公務員學院舉辦的培訓課程,提升他們撰寫工作表現評核報告的質素。
2.19
除了評核報告的質素外,適時填交報告亦同樣重要,尤其是試用/試任人員的報告,好讓他們改善被評不足的地方。在兩宗延長試用期的個案中,委員會留意到有關人員的首份試用期評核報告遲了六個多月才填寫。在另一宗個案中,委員會發現評核人在延誤了大約一年之後,才一併撰寫有關試用人員的首兩份評核報告。適時撰寫員工評核報告是所有評核人的責任。未能或嚴重延誤撰寫報告反映督導人員的管理能力不足。委員會明白延誤撰寫評核報告有時是因受評人遲遲不填交引起,因此已敦促職系管方密切監督評核報告的撰寫進度,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評核報告能準時完成。
適時提交建議
2.20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86(4)條/200(4)條的規定,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延長或終止試用/試任期建議,應盡可能在相關試用/試任期屆滿前最少兩個月提交委員會。委員會認為,如因沒有及時處理這類個案,而令有關人員未能盡早或未能在試用/試任期屆滿前得悉管方的決定,是極不理想的。
2.21
在某些情況下,如導致需要延長/終止試用/試任期的事件發生在試用/試任期臨近屆滿時,有關局/部門未必能在期限前提交延長/終止建議,委員會對此表示理解。可是,若導致延誤的原因是由於事前規劃不周或部門內部溝通不足,則不能接受。就有關個案,相關部門已按照委員會的建議,即時採取補救措施,並採用按時呈閱制度,密切監察類似個案,避免再次發生同類情況。另一個部門一直押後提交一個延長試用期個案的建議,直至有關人員的增薪點問題得到解決後才提交。儘管該問題與試用人員有關,但在考慮是否延長其試用期並非關鍵。我們已敦促部門管方提醒所有負責人員不要忽略提出延長試用期建議的主要目的,並應以常理判斷連繫行政工作的優先次序。
其他公務員聘任事宜
2.22
二零二二年,委員會就96宗其他聘任個案提供意見,包括不予續約或延長合約期、借調8 、開放職位安排9、檢討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0 等事項。這些個案的分項統計數字和與先前四年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VIII。
8
借調是暫時免除某人員的實任職務,以有時限和非實任的方式,安排該員填補另一個不屬於其本身職系的職位。一般而言,假如某部門在一段短時間內需要某些技能或專長來配合運作,而具備這些技能或專長的人員只能在另一個公務員職系中找到,該部門便會考慮借調另一職系的人員填補轄下的職位。
9
開放職位安排是指把合約人員所擔任屬於晉升職級的職位,開放給目前出任該職位的人員和其他低一級的合資格人員競逐。這項安排適用於本身是永久性居民而又希望按本地模式條款續約的海外合約人員,以及申請按現行條款續約的其他合約人員。
10
《聘任指南》是部門就個別職級擬備的正式文件,說明各職級在招聘或晉升方面所需的資歷、要求和聘用條款。各局和部門須經常更新其職權範圍內各職系《聘任指南》所載的入職條件、聘用條款和職責說明,並提交公務員事務局批准。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
2.23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並非紀律處分或懲罰,而是為公眾利益着想,基於下列原因而採取的行政措施︰
(a)
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員工雖然已獲管方給予機會證明其能力,但工作表現仍未能達到要求;或
(b)
失去信心︰管方因對員工失去信心,無法再委以公職。
為公眾利益着想而被着令退休的人員可獲得退休福利。如屬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退休金會延至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發放。如屬按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條款受聘的人員,則可按有關計劃的規則,獲發放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2.24
年內,有九個局/部門轄下共九名人員因表現欠佳而受到密切觀察。有四名人員其後被剔出觀察名單,當中兩人因紀律理由而被革職,一人自行辭職,另一人則已改善表現。截至二零二二年年底,公務員事務局正在處理兩名人員的個案,餘下仍有三名人員受到密切觀察。
2.25
委員會在處理晉升選拔建議而審視員工評核報告時,會繼續提醒各局/部門留意可能須根據第 12 條採取行動的個案,以便作適當跟進。委員會也會密切監察部門管方有否果斷並適時採取此項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