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概况
1.1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就公务员的聘任、晋升和纪律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委员会的使命是维护公务员聘任和晋升制度公平公正,以及确保维系严格的公务员纪律标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在《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和其附属规例(香港法例第93章)中订明。
委员会成员
1.2
按照《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委员会有一名主席和不少于两名而不多于八名委员。成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并有担任公职或服务社会的经验。二零二三年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席及各委员的简历载于附录I。
主席 | |
郑美施女士,GBS,JP | 由二零二三年五月起 |
刘吴惠兰女士,GBS,JP | 二零一四年五月至二零二三年四月 |
委员 | |
黄嘉纯先生,SBS,JP | 由二零一八年二月起 |
伍谢淑莹女士,SBS | 由二零一八年二月起 |
梁高美懿议员,SBS,JP | 由二零一八年七月起 |
雷添良先生,SBS,JP | 由二零一八年七月起 |
陈镇仁博士,GBS,JP | 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起 |
雷鼎鸣教授,BBS,JP | 由二零二一年六月起 |
陈瑞娟女士 | 由二零二二年五月起 |
龚杨恩慈女士,BBS,JP | 由二零二二年五月起 |
秘书 | |
郑凤樱女士,JP | 由二零一八年十月起 |
秘书处
1.3
委员会由一个小规模的秘书处支持,职员均为公务员,分别来自行政主任、秘书和文书职系。截至二零二三年底,委员会秘书处共有编制职位33个,其组织架构图载于附录II。
1.4
委员会的职责属咨询性质。除了在《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第6(2)条指明的少数例外情况1,委员会就聘任和晋升事宜提供意见的范围涵盖最高月薪达总薪级表第 26 点(于二零二三年年底为57,390元)或以上的公务员职位,至常任秘书长和部门首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基本法》所订明香港特区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聘任事宜,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底,公务员编制职位共约192 000个,其中属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约有55 000个。然而,以下各类个案,不论所涉公务人员职级高低,均需征询委员会的意见:
(a)
在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8/2003号和该局所发出相关补充指引订明的情况下终止合约(包括不予续约)和按合约条款或新长期聘用条款续聘;
(b)
终止或延长试用期或试任期,但公务员事务局在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订明和公布的若干涉及病假和轻省职务的延长试用期或试任期个案除外;
(c)
不批准通过试用或试任关限;以及
(d)
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2 第12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
1
根据《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第6(2)条,审计署署长、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廉政公署人员和香港警务处纪律人员等职位,均不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此外,入境事务处处长和海关关长属公务员主要官员职位,其任命无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
2
《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是由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发出的行政命令,当中列出行政长官在管理公务员队伍方面(包括纪律事宜)的权力。
1.5
在纪律事宜方面,《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8条3规定,除《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订明不适用的公务人员的个案外,政府按《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9、10或11条处罚甲类人员之前,必须先征询委员会的意见。甲类人员指获委任并已确实受聘担任编制职位的人员或属公务员公积金计划4成员的人员,即除试用人员、合约人员和部分按第一标准薪级表支薪的人员外,涵盖了所有公务员。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底,属委员会纪律事宜职权范围的甲类人员约有123 000人。
3
一般而言,除纪律部队职系的中级或以下人员受有关纪律部队法例约束外,公务员均受《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的纪律条文规管。如在根据相关纪律部队法例处理的纪律个案中,处分当局是行政长官(或其授权代表),政府会根据《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第6(1)(d)条,就惩罚方式征询委员会的意见,惟该条例第6(2)条订明不适用的公务人员的个案除外。
4
公务员公积金计划属退休福利制度,适用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后按新长期聘用条款受聘的公务员。
1.6
委员会也会按照法定权限,处理公务员就与其本身有直接和实际利益关系的事宜而提出的申述。另外,委员会须就行政长官转交的公务员事宜提供意见,也会就聘任、晋升和纪律方面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人力资源管理事宜,向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提供意见。
1.7
委员会一般以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事务。遇有重大的政策事宜、复杂或牵涉重要原则的个案,委员会会召开会议讨论。公务员事务局的代表和各局/部门的高层管理人员或会获邀出席会议,向委员会解释有关事宜或个案的背景,但委员会听取后会独立作出决定。
1.8
委员会审阅各局/部门提交的建议,主要目的是确保建议理据充分,并且是按照订明程序和既定指引作出。为此,委员会有一套严谨的制度审核部门的建议,在进行审核时或会要求相关的局/部门作出解释和提供补充资料。有时各局/部门会在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后修订建议;也有些时候,委员会在审议相关的局/部门所作详细解释后,会信纳建议是值得支持的。委员会亦会就管方应留意的事宜,向相关的局/部门提供建议或作出提醒。委员会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公务员队伍在管理聘任、晋升和纪律处分制度方面精益求精。
1.9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第12(1)条规定,委员会主席或委员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向未获授权的人士发布或披露任何在该条例下提交委员会的资料。《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第13条订明,任何人不得影响或企图影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席或委员的决定。上述条文提供清晰和稳固的法律依据,确保委员会在保密情况下,公正无私地执行职责。
1.10
二零二三年,委员会就1 353项建议提供意见,涵盖招聘、晋升和纪律个案,以及其他与聘任有关的事宜。委员会对874项建议提出质询,当中135项(15%)经有关的局/部门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修订,并重新向委员会提交。年内,委员会所收到的建议全部都在目标时间内处理完毕5。有关个案的分项数字和二零二三年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III。
5
在处理晋升和纪律个案方面,委员会的目标是在接获各局/部门的建议后六个星期内,提出意见或作出正式回应。至于招聘个案,委员会的目标是在接获各局/部门的建议后四个星期内,提出意见或作出回应。
1.11
每一宗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提出的申述,委员会都会仔细审查,严肃处理,然后作出回复。在过程中如发现各局/部门的工作有不足或不妥当之处,委员会会向相关的局/部门提出意见,以作出纠正。
1.12
除了申述外,委员会也有接获各类性质的投诉。委员会从相关的局/部门取得事实和资料后,会详细考虑投诉的内容,并在仔细审视后回复。若投诉事宜不属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委员会秘书处会转交相关的局/部门直接回复。
1.13
委员会一向致力确保公务员聘任、晋升和纪律的执行工作能符合相关政策和程序要求,并在局/部门之间达到一致性。尽管员工培训和发展工作是部门和职系管方的基本职责,委员会一直和公务员事务局合作,携手推动以全面统理的方针制订周详和最切合公务员队伍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具体而言,我们期望各局/部门为管理、培育和激励员工建立和营造理想环境,让他们能够把握发展香港的机遇和挑战,并维持香港的良好管治。
1.14
二零二三年,委员会继续委派秘书处人员出席为行政职系人员和职系管方举办的培训班和工作坊。政府必须好好装备有关人员,让他们掌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以履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才能确保招聘、试用人员管理、晋升,和评核及审视员工工作表现的制度得以稳妥施行,并完全符合公务员政策和规则。我们喜见收到的回应是正面的。委员会秘书处人员的参与也有助加强委员会和各局/部门的沟通,还能让负责拟备建议供委员会审议的人员更了解委员会的标准和要求,最终双方的工作效率也得以提升。此外,委员会会继续探访各局/部门,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范畴和事宜作出磋商。
1.15
委员会设有网页,网址如下:
网页载有委员会的数据,包括任务和职能、现任成员名单、委员会执行职务的方式,以及秘书处的组织架构。委员会自二零零一年以来的年报可在网页上浏览和下载。
1.16
网页也载有索引,胪列自二零零一年以来,委员会年报内引述委员会就公务员招聘、聘任、纪律和其他人力资源管理事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旨在为各局/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一般读者提供捷径,以便快速搜寻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