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章
公务员聘任
2.1
公务员作为香港特区政府的骨干,必须坚守和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国家安全、拥护《基本法》和捍卫法治。维持一支忠于政府、克尽厥职、致力为民服务、行事客观、不偏不倚的公务员队伍,对政府有效管治极为重要。有见及此,在聘任公务员方面,必须极为严格,确保只有最合适的优秀人才方可获聘加入公务员队伍。
2.2
二零二三年,委员会审议了1 353项个别建议,并提出意见,分项数字如下:
2.3
除就个别建议提供意见外,委员会亦与公务员事务局紧密合作,就新订的聘任政策提供意见,务求改善和精简聘任程序,并按需要提出检讨事项,让聘任制度更加完善和高效。公务员事务局特别依据行政长官在《2022年施政报告》中公布有关优化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施政措施,建议简化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 12 条为公众利益着令工作表现持续欠佳公务员退休的现行机制,并就此于年内征询委员会的意见。本章概括阐述委员会各方面的工作。
2.4
招聘公务员的工作是由公务员事务局和各局/部门负责。招聘工作可以用公开招聘或内部聘任方式进行,亦可以两者并用。对于必须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个案6,我们须信纳有关的遴选标准客观、招聘程序恰当。各局/部门如在进行招聘时决定引用新的筛选准则,必须先征询委员会的意见,以确保有关准则公平合适。我们也会向各局/部门建议各项改善招聘程序效率和成效的措施,以便可尽早向获取录的应征者发出聘书。
6
就招聘而言,这是指职级的最高月薪不少于总薪级表第26点的订明金额(二零二三年年底为57,390元)或同等薪点金额的人员,但不包括︰(a) 属于非学位和非专业职系的基本职级人员;以及(b) 订明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司法人员、廉政公署人员和香港警务处纪律职系人员。
2.5
二零二三年,委员会一共就168项招聘建议提供意见,共涉及1 887个职位空缺,当中1 800个(分属159项招聘建议)是以公开招聘方式填补,其余87个(分属九项招聘建议)则以内部聘任方式填补。这些聘任建议的分项数字载于附录IV。在过去五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招聘建议数目如下:
委员会就年内审议的招聘建议所提出的更多意见,载于第三章。
公务员晋升选拔
2.6
在公务员晋升选拔方面,委员会的职能是就公务员的晋升事宜7向政府提供意见,确保政府采用公平公正的晋升制度,选拔最合适和能干的公务人员履行较高职级的职责。在审议各局/部门提交的晋升建议时,委员会须信纳选拔程序恰当稳妥,不论合资格人员是按何种条款受聘,他们的晋升资格均会按才干、经验、工作表现、品格和晋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如有)等客观准则,得到充分且持平的考虑。委员会亦会就晋升选拔工作和评核及审视员工工作表现的相关事宜提出意见,以求改善不足之处,务使整套公务员晋升选拔制度更完善高效。
7
根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有关中、高级人员(职级的最高月薪不少于总薪级表第26点的订明金额或同等薪点金额的人员)的晋升建议,必须提交委员会审议和征询意见,当中不包括不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司法人员、廉政公署人员和香港警务处纪律职系人员。
2.7
二零二三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晋升选拔建议有763 项,共10 407名人员获得推荐晋升或署任。在过去五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晋升建议数目如下:
2.8
公务员要获得晋升,必须靠自己的能力争取,因此会有一番竞争。局/部门的晋升选拔建议必须通过委员会的审议,而在回应委员会的提问时,必须提供充分理由和客观证据作支持。上述建议的分项数字和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委员会审议该等建议后所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载于第四章。
2.9
政府在二零一五年一月宣布延长公务员服务年期的决策,并在咨询委员会后,自二零一七年六月起全面落实较最后延长服务期为长及经调整的继续受雇8(下称「继续受雇」)机制。
8
按照长期聘用条款受聘的公务员可基于运作需要或个人理由申请在达到其订明退休年龄后作最后延长服务,为期不超过120天,唯须受政府不时公布并在提出申请时生效的任何适用安排及准则规限。
继续受雇计划
2.10
继续受雇计划所订的遴选程序参照了晋升和招聘选拔的运作模式,让合资格人员经遴选后继续受雇。如有关职位属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则继续受雇建议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年内,委员会审议了23项继续受雇建议,共支持75名人员的延长服务申请,为期四个月至累计五年不等。二零二三年经委员会提供意见的延长服务或退休后重行受雇建议的分项数字,以及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
试用 / 试任公务人员的管理
2.11
规定受聘公务人员须经过试用/试任期的安排,有以下多个目的:
(a)
给予受聘人员机会证明自己适合继续受聘为公务员;
(b)
让聘任当局评核受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品行,以确定其是否适合继续受聘为公务员;以及
(c)
让部分特定公务员职位的受聘人员有时间取得职位所需的资格或通过指定考试,以继续受聘为公务员。
为保持试用/试任制度稳妥施行,部门/职系首长肩负监督试用/试任公务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为相关人员提供所需培训、指导和辅导,以协助他们适应工作。各局/部门除了要持续监察这些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就此定时提供意见,亦须留意实际情况,适时采取果断行动,处理任何在试用或试任期内出现的问题。
2.12
为了维持一支高质素的公务员队伍,部门/职系首长必须以严格的胜任标准评核试用/试任公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品行,确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适的人员才能通过试用/试任关限,继续获得聘用。根据公务员事务局颁布的指引及《公务员事务规例》,终止试用/试任不是惩罚。在试用/试任期内任何时间,如有关公务人员在工作表现/品行方面未能达到所需要求,又或其态度出现问题,经督导人员及/或职系管方指导和给予意见后仍无显著改善,则有关部门/职系首长应及早采取果断行动,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86条/第200 条终止其服务,而无需等待试用/试任期完结或诉诸纪律处分程序。
2.13
虽然新入职公务人员应获得公平机会,让他们能够在政府发展自己长远的事业,但各局/部门不应以延长试用/试任期取代终止聘用,亦不应纯粹为了让受聘人员有更多时间证明自己能胜任有关工作而延长其试用/试任期。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83(5)条/第199(3)条,在一般情况下,试用/试任期不得延长,除非有关公务人员因患病或放取进修假期而暂时离开岗位,以致当局没有足够机会评核该人员是否适合通过试用/试任关限,又或该人员在符合胜任标准或取得通过试用/试任关限所需资格方面暂时遇到不能控制的情况,才获考虑延长试用/试任期。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该人员虽尚未完全符合胜任标准,但能确实而明显展示有能力于延长的试用/试任期内达到标准,其试用/试任期才应获得延长。此外,各局/部门不该随意决定试用/试任期延长多久,而是应充分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和理据,并评估管方决定有关公务人员可否通过试用/试任关限所需的时间。
2.14
二零二三年,委员会录得合共46 宗终止公务人员试用/试任期的建议。这些建议大部分与人员工作表现及/或品行欠佳有关。
2.15
年内另有179 宗延长试用/试任期的建议,大部分个案都是因为有关公务人员工作表现偶有失准、品行有轻微缺失或由于健康问题长时间缺勤,又或有待取得职位规定的资格才能继续受聘等,而有关的局/部门认为可再给予时间,让他们证明自己适合长期受聘/通过试任关限。这些建议的分项数字和与先前四年同类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 VII。
2.16
各局/部门采取的简易纪律行动9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管方在作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前无须征询委员会的意见。不过,委员会留意到一些局/部门向干犯不当行为的试用/试任公务人员发出警告时,所采纳的标准并不一致。公务员事务局已应委员会的要求于二零二三年四月推行先导计划,加强监察对试用/试任公务人员采取的简易纪律行动,特别是部门所采纳的标准方面。获挑选参与先导计划的部门共有四个,分别是卫生署、消防处、食物环境卫生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公务员事务局会根据先导计划实施一年以来的运作情况,检视计划的成效和思考未来路向。委员会喜见公务员事务局竭力推行先导计划,其间定期向上述部门收集意见。
9
简易纪律行动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旨在让部门主管人员和前线主管人员迅速纠正和阻止性质轻微的不当行为,以收惩前治后之效。口头警告一般会令有关人员在获发警告当日起计半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包括署任),而书面警告则一般会令有关人员在获发警告当日起计一年内不得晋升或获委任(包括署任)。在限制期间,有关人员一般不会获考虑晋升或委任。
其他公务员聘任事宜
2.17
二零二三年,委员会就111宗其他聘任建议提供意见,涵盖不予续约或延长合约期、借调10、开放职位安排11、检讨署任安排和更新《聘任指南》12 等事项。这些建议的分项统计数字和与先前四年数字的比较,载于附录VIII。
10
借调是暂时免除某人员的实任职务,以有时限和非实任的方式,安排该人员填补另一个不属于其本身职系的职位。一般而言,假如某部门在一段短时间内需要某些技能或专长来配合运作,而具备这些技能或专长的人员只能在另一个公务员职系中找到,该部门便会考虑借调另一职系的人员填补辖下的职位。
11
开放职位安排是指把合约人员所担任属于晋升职级的职位,开放给目前出任该职位的人员和其他低一级的合资格人员竞逐。这项安排适用于本身是永久性居民而又希望按本地模式条款续约的海外合约人员,以及申请按现行条款续约的其他合约人员。
12
《聘任指南》是部门就个别职级拟备的正式文件,说明各职级在招聘或晋升方面所需的资历、要求和聘用条款。各局和部门须经常更新《聘任指南》所载其职权范围内各职系的入职条件、聘用条款和职责说明,并提交公务员事务局批准。
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2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
2.18
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2条为公众利益而着令退休,并非纪律处分或惩罚,而是为公众利益着想,基于下列原因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a)
工作表现持续欠佳:公务人员虽然已获管方给予机会证明其能力,但工作表现仍未能达到要求;或
(b)
失去信心︰管方因对公务人员失去信心,无法再委以公职。
为公众利益着想而被着令退休的公务人员可获得退休福利。如属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的公务人员,其退休金会延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放。如属按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条款受聘的公务人员,则可按有关计划的规则,获发放来自政府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
2.19
去年,公务员事务局已按行政长官在《2022年施政报告》中提出的措施,检视和简化第12条所订的程序,对工作表现持续欠佳的公务员加强管理,以及加快采取必要行动的流程。公务员事务局在咨询委员会和收集管方及职方意见后,在二零二三年九月公布简化机制。在有关机制下,展开第12条行动的门槛维持不变13,在执行上则推出多项优化措施,务求及早终止聘用工作表现持续未能达至其职级应有标准(尽管所属局/部门已提供协助及辅导)的公务员。
13
如协助有关公务人员改进的措施不奏效,而且其工作表现欠佳[指在六级制中整体评级为第“五”级(即表现欠佳)或第“六”级(即表现差劣)]合共为期不少于六个月,政府可启动第12条机制。
简化机制下的重点措施包括:
(a)
删减邀请有关人员提交申述的次数;
(b)
豁免要求设立独立委员会就第12条个案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
(c)
简化「观察期」的程序;以及
(d)
强制规定根据现行程序和做法,向有关人员暂停/延期发放增薪。
2.20
除了举办简介会和制定程序指引,以便简化机制有效推行,公务员事务局亦向各局/部门重申,督导人员应如实评核下属表现,不可姑息工作表现持续欠佳的公务员,并鼓励各局/部门善用简化机制。此外,公务员事务局已提醒部门/职系首长亲自留意可能须根据第12条采取行动的个案,以及处理中的第12条个案,确保有关个案根据简化程序处理而进度合理。此外,公务员事务局已采纳委员会的建议,敦促尚未使用标准六级制作整体评分的局/部门,在其评核表格中采用有关评级制,以助执行第 12条行动和确保政府内部的工作表现评核标准一致。
2.21
年内,有九个局/部门辖下共九名公务人员因工作表现持续欠佳而受到密切观察14。当中一宗个案,政府在征询委员会的意见后,该名工作表现持续欠佳的公务人员已于二零二四年一月被着令退休。另外一名公务人员在观察期结束后,其个案在提交委员会进行咨询之前已经自行辞职。截至二零二三年年底,余下七名公务人员仍接受密切观察。
14
就该九宗个案当中,有五宗是根据二零零五年所修订的公务员工作表现持续欠佳处理机制进行,而另外四宗则是根据二零二三年颁布的简化机制处理。
2.22
委员会支持政府积极主动对工作表现持续欠佳的公务员加强管理。公务员事务局下一步将致力与部门管方紧密合作,务求更妥善监察可能须根据第12条采取行动的个案,以及处理中的第12条行动个案。此外,我们会在处理晋升建议时继续提醒各局/部门留意可能须根据第12条采取行动的个案,以期公务员队伍维持高水准表现,并确保涉及工作表现持续欠佳公务员的个案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