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概況
1.1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就公務員的聘任、晉升和紀律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委員會的使命是維護公務員聘任和晉升制度公平公正,以及確保維繫嚴格的公務員紀律標準。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在《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和其附屬規例(香港法例第93章)中訂明。
委員會成員
1.2
按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委員會有一名主席和不少於兩名而不多於八名委員。成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並有擔任公職或服務社會的經驗。二零二三年委員會成員名單如下:
主席及各委員的簡歷載於附錄I。
主席 | |
鄭美施女士,GBS,JP | 由二零二三年五月起 |
劉吳惠蘭女士,GBS,JP | 二零一四年五月至二零二三年四月 |
委員 | |
黃嘉純先生,SBS,JP | 由二零一八年二月起 |
伍謝淑瑩女士,SBS | 由二零一八年二月起 |
梁高美懿議員,SBS,JP | 由二零一八年七月起 |
雷添良先生,SBS,JP | 由二零一八年七月起 |
陳鎮仁博士,GBS,JP | 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起 |
雷鼎鳴教授,BBS,JP | 由二零二一年六月起 |
陳瑞娟女士,BBS | 由二零二二年五月起 |
龔楊恩慈女士,BBS,JP | 由二零二二年五月起 |
秘書 | |
鄭鳳櫻女士,JP | 由二零一八年十月起 |
秘書處
1.3
委員會由一個小規模的秘書處支援,職員均為公務員,分別來自行政主任、秘書和文書職系。截至二零二三年底,委員會秘書處共有編制職位33個,其組織架構圖載於附錄II。
1.4
委員會的職責屬諮詢性質。除了在《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6(2)條指明的少數例外情況1,委員會就聘任和晉升事宜提供意見的範圍涵蓋最高月薪達總薪級表第 26 點(於二零二三年年底為57,390元)或以上的公務員職位,至常任秘書長和部門首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基本法》所訂明香港特區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的聘任事宜,不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底,公務員編制職位共約192 000個,其中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約有55 000個。然而,以下各類個案,不論所涉公務人員職級高低,均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
(a)
在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2003號和該局所發出相關補充指引訂明的情況下終止合約(包括不予續約)和按合約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續聘;
(b)
終止或延長試用期或試任期,但公務員事務局在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訂明和公布的若干涉及病假和輕省職務的延長試用期或試任期個案除外;
(c)
不批准通過試用或試任關限;以及
(d)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2 第12條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退休。
1
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6(2)條,審計署署長、司法機構司法人員、廉政公署人員和香港警務處紀律人員等職位,均不在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此外,入境事務處處長和海關關長屬公務員主要官員職位,其任命無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
2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是由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發出的行政命令,當中列出行政長官在管理公務員隊伍方面(包括紀律事宜)的權力。
1.5
在紀律事宜方面,《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8條3規定,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訂明不適用的公務人員的個案外,政府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9、10或11條處罰甲類人員之前,必須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甲類人員指獲委任並已確實受聘擔任編制職位的人員或屬公務員公積金計劃4成員的人員,即除試用人員、合約人員和部分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人員外,涵蓋了所有公務員。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底,屬委員會紀律事宜職權範圍的甲類人員約有123 000人。
3
一般而言,除紀律部隊職系的中級或以下人員受有關紀律部隊法例約束外,公務員均受《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紀律條文規管。如在根據相關紀律部隊法例處理的紀律個案中,處分當局是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代表),政府會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6(1)(d)條,就懲罰方式徵詢委員會的意見,惟該條例第6(2)條訂明不適用的公務人員的個案除外。
4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屬退休福利制度,適用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後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
1.6
委員會也會按照法定權限,處理公務員就與其本身有直接和實際利益關係的事宜而提出的申述。另外,委員會須就行政長官轉交的公務員事宜提供意見,也會就聘任、晉升和紀律方面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項人力資源管理事宜,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供意見。
1.7
委員會一般以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事務。遇有重大的政策事宜、複雜或牽涉重要原則的個案,委員會會召開會議討論。公務員事務局的代表和各局/部門的高層管理人員或會獲邀出席會議,向委員會解釋有關事宜或個案的背景,但委員會聽取後會獨立作出決定。
1.8
委員會審閱各局/部門提交的建議,主要目的是確保建議理據充分,並且是按照訂明程序和既定指引作出。為此,委員會有一套嚴謹的制度審核部門的建議,在進行審核時或會要求相關的局/部門作出解釋和提供補充資料。有時各局/部門會在考慮委員會的意見後修訂建議;也有些時候,委員會在審議相關的局/部門所作詳細解釋後,會信納建議是值得支持的。委員會亦會就管方應留意的事宜,向相關的局/部門提供建議或作出提醒。委員會的最終目的是促使公務員隊伍在管理聘任、晉升和紀律處分制度方面精益求精。
1.9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12(1)條規定,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向未獲授權的人士發布或披露任何在該條例下提交委員會的資料。《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13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影響或企圖影響委員會或委員會主席或委員的決定。上述條文提供清晰和穩固的法律依據,確保委員會在保密情況下,公正無私地執行職責。
1.10
二零二三年,委員會就1 353項建議提供意見,涵蓋招聘、晉升和紀律個案,以及其他與聘任有關的事宜。委員會對874項建議提出質詢,當中135項(15%)經有關的局/部門考慮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修訂,並重新向委員會提交。年內,委員會所收到的建議全部都在目標時間內處理完畢5。有關個案的分項數字和二零二三年與先前四年同類數字的比較,載於附錄III。
5
在處理晉升和紀律個案方面,委員會的目標是在接獲各局/部門的建議後六個星期內,提出意見或作出正式回應。至於招聘個案,委員會的目標是在接獲各局/部門的建議後四個星期內,提出意見或作出回應。
1.11
每一宗在委員會職權範圍內提出的申述,委員會都會仔細審查,嚴肅處理,然後作出回覆。在過程中如發現各局/部門的工作有不足或不妥當之處,委員會會向相關的局/部門提出意見,以作出糾正。
1.12
除了申述外,委員會也有接獲各類性質的投訴。委員會從相關的局/部門取得事實和資料後,會詳細考慮投訴的內容,並在仔細審視後回覆。若投訴事宜不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委員會秘書處會轉交相關的局/部門直接回覆。
1.13
委員會一向致力確保公務員聘任、晉升和紀律的執行工作能符合相關政策和程序要求,並在局/部門之間達到一致性。儘管員工培訓和發展工作是部門和職系管方的基本職責,委員會一直和公務員事務局合作,攜手推動以全面統理的方針制訂周詳和最切合公務員隊伍需要的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具體而言,我們期望各局/部門為管理、培育和激勵員工建立和營造理想環境,讓他們能夠把握發展香港的機遇和挑戰,並維持香港的良好管治。
1.14
二零二三年,委員會繼續委派秘書處人員出席為行政職系人員和職系管方舉辦的培訓班和工作坊。政府必須好好裝備有關人員,讓他們掌握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以履行人力資源管理的職能,才能確保招聘、試用人員管理、晉升,和評核及審視員工工作表現的制度得以穩妥施行,並完全符合公務員政策和規則。我們喜見收到的回應是正面的。委員會秘書處人員的參與也有助加強委員會和各局/部門的溝通,還能讓負責擬備建議供委員會審議的人員更了解委員會的標準和要求,最終雙方的工作效率也得以提升。此外,委員會會繼續探訪各局/部門,就雙方共同關注的範疇和事宜作出磋商。
1.15
委員會設有網頁,網址如下:
網頁載有委員會的資料,包括任務和職能、現任成員名單、委員會執行職務的方式,以及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委員會自二零零一年以來的年報可在網頁上瀏覽和下載。
1.16
網頁也載有索引,臚列自二零零一年以來,委員會年報內引述委員會就公務員招聘、聘任、紀律和其他人力資源管理事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旨在為各局/部門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和一般讀者提供捷徑,以便快速搜尋所需資料。